被告人舉報以自己為被害人的犯罪行為能否認定立功

導讀:
刑法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屬于立功。減刑的幅度應當根據不同的刑種和刑期加以確定。為了考察受刑人是否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必須經過一定的服刑期限加以考驗和觀察。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第3條的規定,有期徒刑罪犯的減刑起始時間為: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執行一年半以上方可減刑。
一、被告人舉報以自己為被害人的犯罪行為能否認定立功
1、可以認定為立功。刑法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屬于立功。
2、舉報他人對自己實施犯罪,也是揭發他人犯罪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立功。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
二、立功減刑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減刑的幅度
減刑雖有總量限制,但每次減刑還應當控制在一個合理的幅度內,避免一次減刑幅度過大。減刑的幅度應當根據不同的刑種和刑期加以確定。
(二)減刑的起始
減刑是以受刑人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為前提的。為了考察受刑人是否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必須經過一定的服刑期限加以考驗和觀察。同時,受刑人的悔改或者立功也有一個提高思想認識表現在具體行動上的過程。因此,不可能服刑以后馬上減刑,而應當有一個減刑的起始時間。減刑的起始時間應當根據不同的刑種和刑期加以確定。
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第3條的規定,有期徒刑罪犯的減刑起始時間為: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執行一年半以上方可減刑。
(三)減刑的間隔
減刑的間隔是指同一受刑人前后兩次減刑的時間距離。對于同一受刑人前后兩次減刑之間應有一定的間隔,以便考察受刑人在前次減刑后是否又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