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離后又自首行為能否認定肇事逃逸

導讀:
肇事人離開現場時是否“積極履行救助義務”是認定“逃逸”性質的本質要件肇事人離開現場時是否“立即投案”是評判“逃逸”性質的形式要件。本案被告人在肇事后即刻逃離現場置傷者于不顧的行為雖然說可能是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也可能是出于害怕心理等原因雖后來能投案自首但是仍應當認定劉岸肇事后逃逸。分歧本案在認定過程中對劉岸的行為是否肇事逃逸和自首有兩種不同意見。劉岸在發生交通事故后有逃避追究責任的念頭而逃離事故現場但不久能主動投案如實交代犯罪事實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觀故意不能成立故不應認定逃逸。析案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即劉岸的行為應認定是交通肇事逃逸和自首。那么交通肇事逃離后又自首行為能否認定肇事逃逸。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肇事人離開現場時是否“積極履行救助義務”是認定“逃逸”性質的本質要件肇事人離開現場時是否“立即投案”是評判“逃逸”性質的形式要件。本案被告人在肇事后即刻逃離現場置傷者于不顧的行為雖然說可能是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也可能是出于害怕心理等原因雖后來能投案自首但是仍應當認定劉岸肇事后逃逸。分歧本案在認定過程中對劉岸的行為是否肇事逃逸和自首有兩種不同意見。劉岸在發生交通事故后有逃避追究責任的念頭而逃離事故現場但不久能主動投案如實交代犯罪事實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觀故意不能成立故不應認定逃逸。析案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即劉岸的行為應認定是交通肇事逃逸和自首。關于交通肇事逃離后又自首行為能否認定肇事逃逸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肇事人離開現場時是否“積極履行救助義務”是認定“逃逸”性質的本質要件肇事人離開現場時是否“立即投案”是評判“逃逸”性質的形式要件。本案被告人在肇事后即刻逃離現場置傷者于不顧的行為雖然說可能是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也可能是出于害怕心理等原因雖后來能投案自首但是仍應當認定劉岸肇事后逃逸。但被告人在第二天能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交代了犯罪事實其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雖然時隔一天不能算上“立即投案”但不并不妨礙對其自首情節的認定。
案情
2012年7月11日晚22時許被告人劉岸酒后在無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車牌號為桂LOU971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沿國道323線由百色往田東方向行駛當車輛行至國道323線148KM800M處時被告人劉岸駕車駛入右側非機動車道內碰撞行人莫英致使被害人莫英倒地受傷劉岸則棄車逃離現場。莫英因搶救無效于同月22日死亡。同年7月12日10時被告人劉岸到田陽縣交警大隊投案并如實交代了交通肇事的事實。
分歧
本案在認定過程中對劉岸的行為是否肇事逃逸和自首有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本案只能構成自首不能認定逃逸。理由是構成逃逸行為一是行為人主觀上要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二是客觀上要有逃離事故現場的行為。劉岸在發生交通事故后有逃避追究責任的念頭而逃離事故現場但不久能主動投案如實交代犯罪事實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觀故意不能成立故不應認定逃逸。另一種意見認為本案中逃逸與自首可以一并認定。理由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運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下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劉岸雖然在交通事故發生后逃離現場但其第二天即到公安機關自動投案如實交代犯罪事實并在開庭過程中自愿認罪自首成立。但自首情節并不能否定劉岸在逃跑時主觀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因此在認定自首的同時應當認定劉岸具有交通肇事逃逸的行為。
析案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即劉岸的行為應認定是交通肇事逃逸和自首。所謂交通肇事后逃逸主要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為逃避法律追究或者由于恐懼心理等原因而逃離現場置死、傷者于不顧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肇事人“逃逸”的目的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的肇事人的“逃離”確實是出于害怕受害方或者圍觀群眾對其進行毆打或者是當時精神高度緊張慌亂而逃等原因。結合立法設置“交通肇事后逃逸”加重處罰情節的初衷認定肇事人“逃逸”不能僅僅看肇事人是否離開現場其關鍵在于肇事人是否同時具備“積極履行救助義務”和“立即投案”的行為特征。如果肇事人積極履行救助義務后沒有立即投案如將被害人送往醫院救治后逃跑的或者雖然肇事人立即投案但有能力履行卻沒有履行救助義務的均屬于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的“逃逸”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