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坐飛機失事,失聯6年,法律認定A已經死亡,其父母妻、子平分財產后A于第七年獲救,請問A能否要回他個人財產以及法律依據是什么?國內有無相似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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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很多夫妻離婚后都會分割財產,比如房子、車子、現金等,但是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法律是怎么規定的呢?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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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女人出軌離婚財產法律怎么判?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一方有婚外情是法定的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判決離婚的可能性較大,有婚外情行為的一方是過錯方,但是法律上婚外情的認定會比常人理解的嚴格,需要律師根據您的證據材料綜合判斷。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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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協議離婚財產分割有法律效力嗎,3、協議離婚財產分割有法律效力,3、協議離婚財產分割是否有法律效力,一般因情況而定:如果協議是雙方離婚時在民政局或者法院的工作人員監督下簽訂并蓋章的,那么該協議屬于有效協議,受法律保護,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符合規定的有法律效力,只要關于財產分割的內容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不違法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則離婚協議關于財產分割的內容就是有效的,離婚協議關于財產分割具有法律效力嗎1、離婚協議書上的財產分割有法律效力。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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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九條當事人達成的以協議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為條件的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如果雙方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的規定判決,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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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關于婚姻財產的法律規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應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即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和獎金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工資和獎金中的一項或兩項以及各項福利政策收入和補貼,(二)生產經營收入是指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從事生產經營的收入,(三)知識產權收入是指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擁有的知識產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者雙方從繼承或者贈與中取得的財產。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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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離婚時雙方的債務負擔應當按照公平原則進行分擔,這一原則同樣適用于同居情侶的財產分割,此外,同居情侶在分割財產時,還可以參考公平原則,同居是現代社會中普遍存在的一種共同生活方式,然而,當同居情侶解除關系或分手時,財產分割問題往往成為一個棘手的難題,總結起來,同居情侶財產分割主要依據民法的相關規定,包括《婚姻法》和《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如果雙方有書面的合同約定,在解除關系時,應按照合同的約定進行財產分割,同居財產分割法律依據首先,同居情侶的財產分割主要依據民法的相關規定。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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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主觀:二婚夫妻離婚財產分配的方式:一般情況下,個人財產,除夫妻約定了進行分割外,一般不分割,共同財產,夫妻協商分割,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關于離婚后財產分割的法律規定法律主觀:離婚財產劃分比例的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離婚財產一般按照平等的比例分割,在夫妻離婚時,夫妻雙方可以協議分割共同財產,法律主觀:民法典 離婚財產分割 的規定是: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 婚前財產 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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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父親再婚財產如何分配父親再婚財產的分配:父親和再婚配偶的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共同財產,則由雙方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共同財產,則由雙方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法律主觀:法律對老年人再婚后又離婚的財產分割的規定是:離婚時,雙方可以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進行協議。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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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總之,父母財產兒女分配應該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協商,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則,并注重保護弱勢群體的權益,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父母財產的分配需要依據相關法律進行,并要求確保子女的合法權益,因此,父母財產兒女分配應該根據雙方意愿和實際情況進行協商,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則,其中,子女繼承權益的大小與其法定繼承順序相關,即根據父母所屬的繼承順序進行合理分配,在父母財產分配過程中,了解相關法律、制定合理的遺囑、平等繼承原則的適用等都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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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婚內財產協議是有效的,經夫妻雙方簽字確認,且內容不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婚內財產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我國法律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符合法律生效條件的,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因為夫妻約定的婚內財產協議,也是合同的一種,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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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新民法典婚約財產糾紛首先,根據新民法典的規定,婚姻中的財產可以分為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兩種,本文將詳細介紹新民法典中關于婚約財產糾紛的法律規定,并為大家提供一些建議,以確保你在婚姻中的財產權益不受侵害,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婚姻期間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所得的工資、獎金、企業收益以及共同購買的房產、車輛等,另外,對于個人財產的保護,婚姻雙方應當在婚前簽訂婚前財產協議,明確個人財產的歸屬,以防止婚姻期間的財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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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民法典中離婚后簽的財產協議有效嗎民法典規定,夫妻離婚后簽訂的財產協議,如果當事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協議是雙方自愿簽訂,并且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一、民法典中離婚后簽的財產協議有效嗎民法典規定,夫妻離婚后簽訂的財產協議,如果當事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協議是雙方自愿簽訂,并且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其次,合法有效的婚內財產協議要按約定履行,具體可以從以下幾點判斷婚內財產協議是否有效:1、婚內財產協議形式上必須是書面將財產約定以書面形式固定下來,既可以是夫妻雙方自行達成,也可以是在公證部門的參與下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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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夫妻婚內財產協議怎么寫才具有法律效力?哪些人適合簽訂婚前財產約定和夫妻財產約定?婚內財產協議能夠有效解決將來可能產生的財產糾紛,但如何寫婚內財產協議,才能有效地避免踩雷、掉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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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例如已有子女時應當考慮孩子將來生活所需要的物資、教育、醫療保障問題,從法律上來說,離婚時夫妻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之規定進行財產分割,考慮未出生子女時應當考慮孩子將來所需要的一切物力、心理上所必須要有的保障問題,也可以將部傭金作為孩子之間互相幫助使用&hellip,從實用性上看,夫婦在離異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合理合適的辦法進行分割,不同的夫妻有不同的離婚財產分配方式,無論是依據法律還是道德,都應當尊重彼此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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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夫妻財產關系主要包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個人財產、夫妻約定財產制、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財產分割、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處理等內容,在處理夫妻財產關系時,需要考慮到夫妻共同財產的特殊性質和法律規定,同時也需要尊重夫妻雙方的意愿和協商結果,在處理夫妻財產關系時,需要考慮到夫妻共同財產的特殊性質和法律規定,這些財產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需要平等地處理,除了夫妻共同財產外,夫妻雙方還可以約定財產制,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包括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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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虧71萬!法院:屬于重大過錯,應賠償妻子!原告曹某與被告范某結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后經雙方協商將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經曹某同意將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結果虧損了70余萬元。曹某得知后將范某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范某的行為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重大過錯,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支持了曹某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曹某與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記結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購得房屋,房屋登記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與劉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228萬元價格出售。 房款支付細節如下: 房屋首付款為46萬元,其中劉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41萬元,其余5萬元轉至曹某賬戶; 2021年3月12日,劉某向范某銀行賬戶轉入31萬元; 2021年3月23日,劉某再向該賬戶轉入房款90萬元; 2021年4月8日,劉某又向該賬戶轉入房款60萬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劉某向范某名下賬戶轉款1萬元。 拿到這筆錢后,范某聲稱給曹某房款共計33.29萬元,其余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債務,炒股,支付女兒生活費及日常消費支出等,現房款已無剩余。其中,雙方將首付款44.7萬元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萬元在曹某賬戶內。而房款150萬元,范某則未經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資金賬號轉賬89萬元,而后再次轉賬55萬元。 但是,經過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從股票資金賬號轉出73萬元,共計虧損71.12萬元。范某稱剩余房款另用于償還信用卡41.17萬元,償還多名親屬共計30萬元,范某還稱借款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及債務、炒股及家庭生活。 為證明房款和債務分配約定以及范某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主張,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產分配協議》約定:女方占房產三分之二,男方占房產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與曹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范某長期不顧曹某反對炒股,且炒股未經過曹某同意。范某則辯稱炒股為正常投資,系為改善家庭生活條件,并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案件經法院審理,一審、二審法院認為,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決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北京高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經審查認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本案中,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亦無不當。范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 案號:(2023)京民申1855號 裁判時間:2023年6月13日
非常暖心~收到來自內蒙古的王女士贈送的錦旗!幫助當事人和解離婚、獲得孩子撫養權、公司股份以及相關財產。人生轉變時刻,我們用法律的態度與溫度陪伴當事人跨越坎坷,新年即將到來,人生也將翻開新的一頁。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婚內財產協議怎么簽? 婚內財產協議需要雙方認可同意,雙方需明確歸各自所有的財產,并在協議上簽字按手印,注明日期。婚內財產協議在夫妻雙方自愿、平等的情況下簽訂,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或共同所有,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婚內協議怎么寫具有法律效力 婚內財產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的寫法如下: 夫妻雙方關系存續期間內,簽訂了婚內財產協議書,其應當符合以下條件,男女雙方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協議書是雙方自愿簽訂,并且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的,該協議具有法律效力。據此,婚內協議書只要符合了法律規定的形式條件和實質條件,便可以擁有法律效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