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分割財產的法律規定2023

導讀:
很多夫妻離婚后都會分割財產,比如房子、車子、現金等,但是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法律是怎么規定的呢?
離婚分割財產的法律規定2023
很多夫妻離婚后都會分割財產,比如房子、車子、現金等,但是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法律是怎么規定的呢?2021年《民法典》新增了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對當事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實行分割:(一)屬于個人的財產;(二)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三)屬于當事人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
1、個人財產,是指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或者接受一方父母贈與的動產,以及婚前財產婚后產生的收益;
2、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個人生產經營和勞務所得,知識產權的收益;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或者婚前財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婚后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各自支付首付或者按揭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
3、屬于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是指夫或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4、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婚姻法》第42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方尚未取得聯系,一方在結婚登記之前所負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因此離婚時未取得聯系時形成了未償還的夫妻共同債務,應當依法分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
5、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規定:離婚時未取得聯系的另一方要求賠償損失或者返還已經得到的財產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2、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各種收入。
比如,在婚后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稿酬等,這些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比如,在婚前購買的房屋,是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居住生活時所得的家具等日常生活用品等也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婚后所得的其他財產,不能單獨分割。比如,夫妻以個人名義所生的子女歸雙方所有,但父母一方在撫育子女方面付出了較多的時間和精力,應當予以補償。但父母可以另定撫養人。另外還有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及遺囑指定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也屬于個人財產。
3、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制,是指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取得的各種用品以及有價物。
4、夫妻共同財產制是指一方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所得的一切合法財產,包括勞動所得,生活費用(包括現金、存款、股票、債券等)、繼承遺產以及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5、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制,《婚姻法》規定了兩個原則:一是一方個人的財產,不能以另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物品均屬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如果一段時間內不能就雙方共有或分別所有的遺產進行分割,雙方可以協議分割。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
4、屬于私人生活用品而不是婚前財產。
比如某男子婚前有一套價值200萬的房子,但是婚后卻只給了妻子20萬元作為補償。這是為什么呢?其實法律上規定,這套房子的價值雖然很高但是并不是婚前個人財產,而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因為結婚前這套房子屬于個人所有,結婚后又歸妻子所有,但婚后所得的錢卻主要用于家庭生活消費。所以說該房子是屬于個人的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至于說該房產屬于個人所有還是夫妻共同所有呢,要看婚姻關系成立后夫妻雙方有沒有共同購置物品來進行判斷,如果是共同購買的物品則可以認定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擁有。
5、個人生產、經營的成果,包括發明、專利等知識產權,知識產權轉讓或者許可使用所獲得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轉讓、許可可以不經過著作權人的許可,但其權利人必須對該權利的轉讓、許可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個人的知識產權不能被他人以任何方式使用。夫妻之間一方的發明專利或者其專有技術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婚姻關系終止時,夫妻雙方均不得分割。知識產權作為智力成果與一般財產權一樣具有財產價值和人身價值,離婚時進行分割也應尊重其財產價值,并對其所取得成果進行充分補償。知識產權是當事人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中獲得的智力成果或者能夠以自己的勞動創造更大經濟價值的無形財富。如果一方以自己擁有或者與他人共同擁有或參與經營為由主張分割共同財產,那么這部分無形財富顯然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不應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6、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個人生活用品和其他共同生活支出。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且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實際價值足以使另一方取得與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等值財產權利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這里指的是個人生活用品,如日常生活中的牙刷、牙膏等洗漱用品和貼身衣物和個人生活用品等;共同生活支出,如日常休閑娛樂支出等。這兩類財產屬于不同種類或性質(一是個人財產),且這兩類財產都應當分割。其中個人生活用品又包括日常服裝、鞋、包、家具等物品。在法律規定中,這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符合法定標準的個人生活用品。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一方不同意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哄搶、非法處置共同財產。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如果是父母出資購買的房產,則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如果沒有購房合同、收據或房產證等證據證明是自己子女所為,則無權要求分割該房產。
一、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對子女撫養及另一方生活費用的分擔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協議變更或者解除婚姻關系。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婚姻登記機關予以準許。男女雙方不愿離婚,但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問題協商一致的,可以辦理離婚手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的,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離婚證確為有效之后,可以解除婚姻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四)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隱匿、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故意轉移財產或者以其他方法隱藏、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二)因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導致離婚的。隱藏、轉移、變賣和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情節嚴重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有上述行為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雙方都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行為,其中一方負有舉證責任。
對于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另一方有權向法院請求對該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但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只有一方存在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另一方不能要求對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當事人沒有相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四、夫妻一方隱藏了屬于另一方所有的財物,在離婚時可以要求法院進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收入,或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的收入,或者毀損、揮霍的財產,應當予以追繳。對隱匿或者轉移收入的一方進行罰款或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案例分析】A與B結婚后生育一個孩子,兩人經常發生爭吵。
一次,B將自己所有的銀行卡借給A使用并收取了利息;后來A發現C銀行卡內資金有異常活動,遂向B進行了舉報和詢問。
五、夫妻因離婚對共同財產發生爭議的,由人民法院調解處理。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又反悔的,可以再起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后,在三十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作出受理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調解不成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應當制作民事調解書。民事調解書一經作出立即發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