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內財產協議怎么寫才具有法律效力?

導讀:
夫妻婚內財產協議怎么寫才具有法律效力?哪些人適合簽訂婚前財產約定和夫妻財產約定?婚內財產協議能夠有效解決將來可能產生的財產糾紛,但如何寫婚內財產協議,才能有效地避免踩雷、掉坑呢?
夫妻婚內財產協議怎么寫才具有法律效力?
婚內財產協議能夠有效解決將來可能產生的財產糾紛,但如何寫婚內財產協議,才能有效地避免踩雷、掉坑呢?
(一)僅有口頭約定不產生法律效力
有當事人稱,結婚后所有財產都是口頭約定歸誰所有,并未進行任何書面材料的簽訂。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關于財產歸屬的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如果沒有書面協議,就不符合法律關于夫妻財產約定的形式要求,也就等于沒有約定,一方要求確認財產歸其一人所有的主張就不會得到支持。
(二)明確約定財產的內容和范圍
婚內財產協議既可以對夫妻的全部財產進行約定,也可以對部分財產進行約定,但如果僅僅約定現有財產的歸屬,則有可能導致后續取得的財產或者收益仍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婚內財產協議怎么寫才具有法律效力?同樣的,婚內財產協議既可以對夫妻的全部債務進行約定,也可以對部分債務進行約定,但如果僅僅約定現有債務的承擔,則有可能導致后續產生債務仍然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當然,雙方自愿只對現有財產進行約定的除外。
(三)不得處分他人的財產
婚內財產協議僅能就夫妻雙方的財產進行約定,而不能將其他人的財產作為夫妻財產進行處分。
但實踐中,有的當事人會將與父母或孩子共有的財產作為夫妻財產進行約定。
還有的當事人以為自己是公司老板,公司的資產就是自己的資產,會在協議中將公司資產作為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的財產進行約定。
這樣的約定都屬于無權處分,無權處分將會導致婚內財產協議無效。
(四)被逼簽訂或明顯不公的協議無效
作為協議,必然要建立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之上,簽訂婚內財產協議應當確保雙方是在完全自愿的情況下簽訂。
如果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協議的效力將無法得到認可。
有些婚內財產協議會約定因一方對婚姻不忠,財產全部歸另一方所有的條款,此類約定往往會因為顯失公平而不被認可。
如果雙方確有財產全部歸一方所有的真實意思,也建議先協議分割財產,分割后再另行簽訂贈與或補償協議。
(五)及時辦理過戶登記
一方犯錯后為表忠心繼續維持婚姻,往往會將自己那部分的房產贈與或補償給另一方,但卻沒有辦理房產的過戶登記手續。
此時,即使雙方簽有書面的贈與或者財產分割、補償的協議,但因房屋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贈與一方仍然可以反悔并撤銷贈與,導致分割、贈與財產的目的不能實現。
因此,建議在協議簽訂后盡快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六)避免與離婚財產分割協議類似
根據規定,如果是以離婚為前提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在協議離婚未成的話,則該財產分割協議不生效。
因此,在婚內財產協議中應當避免出現“離婚”兩個字,如約定:離婚時財產歸誰所有;離婚時雙方按本協議分割財產;一方出軌的,在離婚時應當凈身出戶等表述。
以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大概率會被認為是對離婚財產分割的約定,在沒有離婚的情況下,該協議就沒有生效。
(七)不應涉及子女撫養或其他人身關系
婚內財產協議應避免將夫妻婚內財產與子女撫養等問題發生關聯,如在協議中約定子女撫養權歸女方,或者免除一方的撫養義務等。
在婚內財產協議中約定子女撫養權或其他非財產性質的條款,同樣會被認為不是單純的婚內財產協議而導致不能生效。
(八)不得借婚內財產協議逃避債務
夫妻婚內財產協議如約定財產全部歸屬其中一方,而債務全部歸屬另一方,則有借助財產協議逃避債務的嫌疑,有可能導致整個協議的無效。
(九)關于婚內財產協議書模板
網上有不少婚內財產協議書的模板,但實際上,每對夫妻的家庭情況、財產情況各不相同,約定財產的目的、原因也各不相同。
任何一份無差別的模板都不可能適用于所有人,因此,在簽訂婚內財產協議時,應當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協商確定最適合的條款。
哪些人適合簽訂婚前財產約定和夫妻財產約定
(一)婚前個人財產較多或名下有眾多家族資產的在簽訂婚前協議的案例中,該種情形最多。
考慮到當今社會離婚率較高的現狀,對于婚前資產較多的人群,無論對于其本人或是家庭,都存在一定的顧慮,為了免去后顧之憂,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協商選擇簽訂夫妻財產約定,在某些案例中,男女雙方不僅就婚前財產在協議中進行約定,甚至對于婚后財產,也會約定適用分別財產制。
(二)購買婚房的,尤其購房款由一方父母或家庭資助的對于我國大部分家庭而言,買房結婚可能要動用整個家庭的全部積蓄,甚至對外舉債,而這些財產或債務往往由父母等長輩進行承擔,若子女婚后發生婚變,則很可能造成家庭的劇烈動蕩。
(三)再婚家庭,尤其是一方或雙方與前配偶育有子女的再婚人群有必要簽訂夫妻財產約定的原因,是因為雙方在結婚時已經各自具備了一定的經濟實力,擁有了一定的資產或者負有一定的債務,在組建家庭后,雙方可能還有購置房產用以共同生活的大額支出計劃,明確夫妻財產約定,有助于避免或者積極化解后續可能的糾紛。
(四)有離婚風險但選擇不離婚或暫不離婚的
夫妻雙方由于某些原因感情上出現了危及,但因某些考慮選擇繼續經營家庭或暫不離婚,期間一方擔心另一方對夫妻財產進行轉移,選擇簽訂夫妻財產協議,除可以分割現有的夫妻共同財產,還可以對未來的可得財產進行約定,不經從經濟上,也可以從心理上給另一方寬慰和安定。
夫妻財產約定的一般內容
夫妻財產約定的內容,主要包含夫妻雙方對于婚前和婚姻存續期間所獲得的各類財產的歸屬、債權債務的承擔等(1)就約定涉及的部分,雙方可以約定各自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或共同共有;(2)可以對夫妻財產的全部進行約定,也可以就部分財產進行約定;(3)財產約定可以采用具體性約定,也可以采用概括性約定;(4)可以對財產的所有權進行約定,也可以對財產的用益物權,即約定財產的占有、使用、處分和收益;(5)還可以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家庭生活支出進行約定,可以約定債務清償責任,但該約定僅具有對內效力,不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