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購買員工股份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導讀:
吳某以魯某離婚時隱瞞了其申購員工內部股的事實,該股份應屬夫妻共同財產為由,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分割員工內部股處置價款。法院判決:婚內購買員工的股份為夫妻共同財產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涉及的15000股內部職工股系原、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購買,且無任何依據證明其屬于被告的個人財產,應當認定為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F在原告吳某以離婚時該共同財產并未處理、現在被告已將該財產的處置價款據為已有為由請求分得相應的價款。那么婚內購買員工股份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吳某以魯某離婚時隱瞞了其申購員工內部股的事實,該股份應屬夫妻共同財產為由,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分割員工內部股處置價款。法院判決:婚內購買員工的股份為夫妻共同財產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涉及的15000股內部職工股系原、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購買,且無任何依據證明其屬于被告的個人財產,應當認定為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F在原告吳某以離婚時該共同財產并未處理、現在被告已將該財產的處置價款據為已有為由請求分得相應的價款。關于婚內購買員工股份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總結:
婚內購買員工的股份為夫妻共同財產。
案例簡介:婚內購買員工股份
吳某、魯某于1993年5月19日登記結婚。2000年4月,魯某出資10000元人民幣申購荻**公司內部職工股10000股。同年10月,魯某申購池州**公司內部職工股5000股。之后,因二人感情不和,協議離婚,二人離婚時僅對住房進行了分割。離婚后,魯某對婚姻存續期間申購的15000股內部員工股折為**公司債權438783元。2009年8月,魯某將438783元**公司債權兌換成32991股“**水泥”流通股股票。2011年7月,魯某出售65982股“**水泥”股票,獲利123.83萬元。吳某以魯某離婚時隱瞞了其申購員工內部股的事實,該股份應屬夫妻共同財產為由,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分割員工內部股處置價款。
法院判決:婚內購買員工的股份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涉及的15000股內部職工股系原、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購買,且無任何依據證明其屬于被告的個人財產,應當認定為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現在原告吳某以離婚時該共同財產并未處理、現在被告已將該財產的處置價款據為已有為由請求分得相應的價款。被告魯某雖然辯稱雙方登記離婚時已經口頭商定將該筆財產分給自己,但未舉出足以推翻或超越離婚協議書的有力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本院只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八條的規定,將該筆財產認定為雙方離婚時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而依法給予分割。當然,在股票收益的具體分配上,本院應當根據查明的事實,參照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在15000股內部職工股的原始價值及所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范圍(即“股轉債”時的現金價值438783元)內酌情進行分配。
律師說法:婚內購買員工股份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