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所購房產可以為非夫妻共同財產嗎

導讀:
后雙方離婚,就該房產的歸屬發生爭議,王先生認為房產B是自己的房產,應歸自己個人所有。張-女生主張,該房產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并且自己為前一套房產的裝修支付了費用,因此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并應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法院判決認定房產B為王先生的個人財產。離婚糾紛案件的難點往往在夫妻共同財產和共同的分割問題上。本案屬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產存在非夫妻共同財產的例外,其區分的關鍵在于購房款的來源。另外,個人有對自己財產自由處分的權利,夫妻一方對自己婚前個人財產的處分不能簡單地理解為個人財產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否則也有悖民法典立法精神。那么婚內所購房產可以為非夫妻共同財產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后雙方離婚,就該房產的歸屬發生爭議,王先生認為房產B是自己的房產,應歸自己個人所有。張-女生主張,該房產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并且自己為前一套房產的裝修支付了費用,因此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并應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法院判決認定房產B為王先生的個人財產。離婚糾紛案件的難點往往在夫妻共同財產和共同的分割問題上。本案屬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產存在非夫妻共同財產的例外,其區分的關鍵在于購房款的來源。另外,個人有對自己財產自由處分的權利,夫妻一方對自己婚前個人財產的處分不能簡單地理解為個人財產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否則也有悖民法典立法精神。關于婚內所購房產可以為非夫妻共同財產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例】
王先生與張-女士于2011年登記,兩人均屬第二次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楹笠蛏盍晳T不同、性格不合等原因,雙方經常為家庭瑣事爭吵,一直分居。王先生與前妻時經人民法院判決,將一套房(簡稱房產A)判歸王-男所有。王先生和張-女結婚后對房產A進行了舊房裝修,后王先生以100萬元的價格將房產A出售,并花費110萬元購買房產B,房產B登記在王先生一人名下。后雙方離婚,就該房產的歸屬發生爭議,王先生認為房產B是自己的房產,應歸自己個人所有。因為房產B是其婚前個人財產的轉移、延續,因此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張-女生主張,該房產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并且自己為前一套房產的裝修支付了費用,因此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并應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后兩人到法院進行。法院判決認定房產B為王先生的個人財產。
離婚糾紛案件的難點往往在夫妻共同財產和共同的分割問題上。本案屬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產存在非夫妻共同財產的例外,其區分的關鍵在于購房款的來源。
【分析】
我國現有的《民法典》所確定的夫妻法定財產制是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即除夫妻個人的特有財產和夫妻另有約定外,夫妻雙方或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均為夫妻共同所有。但是僅以房產購買的時間來判定房產的所有權歸屬,對于實際出資人而言存在不公平之處。
在本案中,從購房款來源看,該房產應視為購房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形態上發生轉換,但財產權屬性質并未轉變;其次,從所有權登記情況看,房產登記在購房一方個人名下,說明購房一方并沒有將該房產轉變為二人共同所有的意思表示。這種區分更好地體現了無權法定原則及公平原則。另外,個人有對自己財產自由處分的權利,夫妻一方對自己婚前個人財產的處分不能簡單地理解為個人財產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否則也有悖民法典立法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