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保證書”能否引起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效力?

導讀:
本文所稱婚內保證書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過錯方為了表示悔過向另一方做出的決不再賭博、出軌等事由的承諾,如若違反保證導致離婚,則過錯方需向無過錯方賠償損失或將夫妻共同財產給予對方的一種文書。保證書即承諾書,具有合同性質的法律效力。因此,婚內保證書與財產約定并非是一回事,所起的作用也不盡相同,將婚內保證書視作夫妻離婚處分共同財產的依據的做法是較為偏頗的。那么“婚內保證書”能否引起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本文所稱婚內保證書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過錯方為了表示悔過向另一方做出的決不再賭博、出軌等事由的承諾,如若違反保證導致離婚,則過錯方需向無過錯方賠償損失或將夫妻共同財產給予對方的一種文書。保證書即承諾書,具有合同性質的法律效力。因此,婚內保證書與財產約定并非是一回事,所起的作用也不盡相同,將婚內保證書視作夫妻離婚處分共同財產的依據的做法是較為偏頗的。關于“婚內保證書”能否引起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效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內保證書能否引起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效力?
本文所稱婚內保證書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過錯方為了表示悔過向另一方做出的決不再賭博、出軌等事由的承諾,如若違反保證導致離婚,則過錯方需向無過錯方賠償損失或將夫妻共同財產給予對方的一種文書。在司法實踐中,有人認為婚內保證書具有夫妻共同財產約定的作用,在夫妻離婚時應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示,那么真的是這樣嗎?
一、婚內保證書的性質
有人認為,婚內保證書中有關下列內容的約定是無效的:
(1)含有剝奪人身權的內容;
(2)有關孩子撫養權歸屬的內容;
(3)受脅迫情況下非自愿作出的保證內容。
但是,保證書中有關財產分割的內容,只要具體明確,即不違反法律的規定,也不違背公序良俗,具有婚內財產約定的性質,應當是具備法律效力的。
所謂婚內財產約定是指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那么如何進行財產約定才有效呢?《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簡單地說,只要符合這三條,夫妻財產約定就應當是有效的。
那么婚內保證書的性質是什么呢?保證書即承諾書,具有合同性質的法律效力。只要是相對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沒有強加或脅迫,不違反法律規定即是有效的合同書或承諾書,至少可以起到證明力的作用。如果相對方再次出現過錯,則在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問題上處于不利地位,即使不承諾在法理有也要受到損失。
婚內保證書與夫妻財產約定二者是不同的概念,主要區別表現在:
(1)二者涵蓋的內容不同:財產約定僅限財產,可以包括婚前的財產,也可以包括婚后的財產;婚內保證書既可以是財產,也可以是其它方面。
(2)二者的法律效力不同:財產約定適用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婚內保證書適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第二款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但沒有具體的法律條文的硬性規定,法律約束力相對較小。
(3)表現形式不同:財產約定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并且夫妻二人必須簽字確認;婚內保證書既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并且是由一方單獨做出的。
因此,婚內保證書與財產約定并非是一回事,所起的作用也不盡相同,將婚內保證書視作夫妻離婚處分共同財產的依據的做法是較為偏頗的。
二、婚內保證書所涉財產是否具有財產約定的效力?
首先看一則案例:
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8)浙06民終1241號民事判決書中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于2012年8月24日簽訂的保證書可否視為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作出的夫妻財產約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本案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2012年8月24日簽訂的內容為封林水從今天起不能再與徐某來往,如果發現繼續來往其所果由封林水負責其所果,包括房產、資金全部歸老婆所有的保證書是對特定條件成就后離婚時夫妻財產分割的約定,并非上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夫妻財產約定。雙方此后未協議離婚,而上訴人在離婚訴訟中亦對該保證內容表示反悔,應當認定該保證書并未生效,對案涉房屋應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處理。
婚內保證書中有關財產的約定,本質上是過錯方對無過錯方的一種損害賠償保證,離婚訴訟中有關損害賠償的問題,《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婚內保證書不屬上述規定的情形之一。
損害賠償與夫婦財產約定不同,兩者的區別表現為:第一,生效的條件不同。以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只有在夫妻雙方離婚后,才能生效。《最高法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三)》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夫妻財產約定不涉及離婚問題。第二,財產標的不同,夫妻間財產約定的范圍既可以是婚前的,也可以是婚后的。但離婚時分割財產只能是分割婚后的,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應當排除在外。
應當注意的是,雖然婚內保證書不具有財產分割的效力,但保證書中的內容可以具有證明過錯方責任的效力,無過錯方可以此向法院申請損害賠償。
來源:商河縣人民法院
相關閱讀:
離婚繼承律師:夫妻間的婚內保證書是否有效
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有的夫妻會有寫保證書的情況,這可能會進行相關的約定。但是在離婚的時候,對于婚內的保證書時候有效的問題,成為雙方爭執的焦點。那么,在法律上是怎么進行規定的呢?吳丁亞律師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夫妻間的婚[更多]
婚內保證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案情】張某(女)與王某(男)于2008年3月結婚,2009年4月生下一男孩王某某,為照顧小孩張某從單位辭職,張某擔心自己辭職后以后生活沒有保障,遂要求王某出具一份保證書,保證書中寫明若因男方的過錯而導致離婚,則男方自愿放棄一切財產,凈身出戶,并且放棄[更多]
婚內保證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案情】張某(女)與王某(男)于2008年3月結婚,2009年4月生下一男孩王某某,為照顧小孩張某從單位辭職,張某擔心自己辭職后以后生活沒有保障,遂要求王某出具一份保證書,保證書中寫明若因男方的過錯而導致離婚,則男方自愿放棄一切財產,凈身出戶,并且[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