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能否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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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婚內共同財產分割是指在不解除婚姻關系的前提下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一項制度。旨在繞過婚姻關系問題直接解決雙方之財產糾紛,以保護在夫妻關系中處于弱勢一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合法權益。
該制度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四條中所有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二、適用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三、婚內財產的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四、相關法律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即夫妻不論結婚經過多少年,一方婚前財產仍歸一方所有。具體可分為以下四類:
2、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3、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獲得預售房屋的產權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后才實際取得該房的所有權。
4、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孳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