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花錢給小三買房 妻子起訴分割婚內財產獲支持

導讀:
鄭女士決定和丈夫離婚。為維護自身權益,鄭女士以分割婚內財產為請求,另行提起訴訟,要求對林先生名下98742元銀行存款以及約147萬元股票進行分割。鄭女士主張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此外,本案雖非離婚訴訟,但林先生的行為已造成夫妻共同財產的明顯減損,具有過錯,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酌情判給鄭女士較多份額。本案中,林先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明顯的轉移或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屬于上述法條所規定的“重大理由”事項,鄭女士在直接起訴與林先生離婚存在一定主客觀障礙的情況下,選擇婚內分割財產,并獲得法院支持,不失為一種保護自己利益的方法。那么丈夫花錢給小三買房。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鄭女士決定和丈夫離婚。為維護自身權益,鄭女士以分割婚內財產為請求,另行提起訴訟,要求對林先生名下98742元銀行存款以及約147萬元股票進行分割。鄭女士主張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此外,本案雖非離婚訴訟,但林先生的行為已造成夫妻共同財產的明顯減損,具有過錯,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酌情判給鄭女士較多份額。本案中,林先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明顯的轉移或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屬于上述法條所規定的“重大理由”事項,鄭女士在直接起訴與林先生離婚存在一定主客觀障礙的情況下,選擇婚內分割財產,并獲得法院支持,不失為一種保護自己利益的方法。關于丈夫花錢給小三買房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介紹
林先生是江蘇人,私營業主。鄭女士說,2001年丈夫有了外遇,對方是同村一名吳姓女子。2003年,林先生在上海購置房屋,和妻兒一起搬到上海居住。但吳某也緊隨他們來到了上海,并在此后為林先生生育了子女。2011年3月起,林先生索性搬去和吳某同住不再回家。
鄭女士決定和丈夫離婚。她這才發現,早在2009年9月,林先生就從賬戶劃走230萬元,為吳某在徐家匯地區購置了一套房屋。如今,房子已被吳某出售,林先生作為代理人操作了整個售房事宜。
鄭女士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后,林先生幾次開庭都未出庭應訴。為維護自身權益,鄭女士以分割婚內財產為請求,另行提起訴訟,要求對林先生名下98742元銀行存款以及約147萬元股票進行分割。
法院認為,林先生未征得妻子同意,將巨額資金轉給案外人,又不能合理說明轉賬用途,因此可推定為惡意轉移財產或揮霍財產。鄭女士主張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此外,本案雖非離婚訴訟,但林先生的行為已造成夫妻共同財產的明顯減損,具有過錯,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酌情判給鄭女士較多份額。
案例分析
問:為何鄭女士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答:《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四條規定了在某些特別情況下,夫妻一方可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本案中,林先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明顯的轉移或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屬于上述法條所規定的“重大理由”事項,鄭女士在直接起訴與林先生離婚存在一定主客觀障礙的情況下,選擇婚內分割財產,并獲得法院支持,不失為一種保護自己利益的方法。
問:選擇起訴分割婚內夫妻共同財產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在分割婚內夫妻共同財產時,要注意兩點:一是要有充足的分割財產的理由。最常見的重大理由是一方存在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的行為;二是要確定財產范圍。原告至法院起訴時需要提前作好準備,明確財產范圍,否則即使法院查實被告存在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因訴訟中可分割的財產無法明確,仍難保護原告利益。
法律條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