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如何認定立功

導讀:
公安機關根據被告人供述抓獲同案犯的不應認定其有立功表現。被告人在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過程中確實起到協助作用的例如經被告人現場指認、辨認抓獲了同案犯被告人帶領公安人員抓獲了同案犯被告人提供了不為有關機關掌握或者有關機關按照正常工作程序無法掌握的同案犯藏匿的線索有關機關據此抓獲了同案犯被告人交代了與同案犯的聯系方式又按要求與對方聯絡積極協助公安機關抓獲了同案犯等屬于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同案犯應認定為立功。
共同犯罪中同案犯的基本情況包括同案犯姓名、住址、體貌特征、聯絡方式等信息屬于被告人應當供述的范圍。公安機關根據被告人供述抓獲同案犯的不應認定其有立功表現。被告人在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過程中確實起到協助作用的例如經被告人現場指認、辨認抓獲了同案犯被告人帶領公安人員抓獲了同案犯被告人提供了不為有關機關掌握或者有關機關按照正常工作程序無法掌握的同案犯藏匿的線索有關機關據此抓獲了同案犯被告人交代了與同案犯的聯系方式又按要求與對方聯絡積極協助公安機關抓獲了同案犯等屬于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同案犯應認定為立功。
立功認定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認定犯罪分子立功行為的司法解釋。
立功必須是犯罪分子本人實施的行為。為使犯罪分子得到從輕處理犯罪分子的親友直接向有關機關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應當認定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現。
據以立功的他人罪行材料應當指明具體犯罪事實據以立功的線索或者協助行為對于偵破案件或者抓捕犯罪嫌疑人要有實際作用。
查證屬實是認定立功的一個法定要求。審查是否構成立功不僅要審查辦案機關的說明材料還要審查有關事實和證據以及與案件定性處罰相關的法律文書。
犯罪分子檢舉、揭發的他人犯罪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阻止他人的犯罪活動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
1一般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2、認定一般立功
1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并經查證屬實的
2提供重要線索使偵查機關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
3阻止他人犯罪活動
4協助司法機關緝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5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