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的刑事責任問題

導讀:
主犯的認定引起犯意起決定作用犯罪結果出現起決定作用2、從犯及其刑事責任從犯從犯的作用或者是起輔助作用的或者是起次作用的前者即幫助犯后者即次要的實行犯可見實行犯也并非一律是主犯也有屬于從犯的可能的(主要看作用是否為次要的)從犯的處罰原則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附刑法中明確規定的為特定犯罪提供資助、協助等幫助行為但不作為共同犯罪論處的情形①、向背叛國家、分裂國家、武裝叛亂、暴亂顛覆國家政權等犯罪活動進行資助行為的直接單獨定性為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107條)②、向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犯罪行為提供資助的行為直接以資助恐怖活動罪(修正后的第120條之一)③、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直接以協助組織賣淫罪論處(第358條第3款)(但需要注意并不是說這些犯罪的內容都是相關犯罪的幫助行為存在不是共犯的其他幫助行為)。
教唆行為引起他人的犯罪故意如果教唆行為引起了被教唆人的犯罪故意被教唆人進而實施被教唆的犯罪行為即教唆行為與被教唆人實施犯罪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則教唆行為與被教唆人的犯罪行為構成共同犯罪該教唆犯便是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或簡稱為共犯教唆犯。如果行為人雖然實施了教唆行為但被教唆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在教唆犯只有一人的情況下則無共同犯罪可言該教唆犯就是單獨教唆犯。關于共同犯罪中的刑事責任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主犯及其刑事責任rarr首要分子并不都是主犯
一、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不論其是否參與、策劃甚至知悉)二、對其他主犯應按照其所參與或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主犯的認定引起犯意起決定作用犯罪結果出現起決定作用
2、從犯及其刑事責任
從犯從犯的作用或者是起輔助作用的或者是起次作用的前者即幫助犯后者即次要的實行犯可見實行犯也并非一律是主犯也有屬于從犯的可能的(主要看作用是否為次要的)從犯的處罰原則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
附刑法中明確規定的為特定犯罪提供資助、協助等幫助行為但不作為共同犯罪論處的情形①、向背叛國家、分裂國家、武裝叛亂、暴亂顛覆國家政權等犯罪活動進行資助行為的直接單獨定性為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107條)②、向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犯罪行為提供資助的行為直接以資助恐怖活動罪(修正后的第120條之一)③、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直接以協助組織賣淫罪論處(第358條第3款)(但需要注意并不是說這些犯罪的內容都是相關犯罪的幫助行為存在不是共犯的其他幫助行為)。④特殊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即使沒有此罪也不按共犯處理。
附教唆行為單獨規定為犯罪行為煽動分裂國家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罪教唆他人吸毒罪引誘賣淫罪、引誘幼女賣淫罪妨害作證罪。
3、脅從犯及其刑事責任
一是脅從犯僅包括被脅迫而參加犯罪的不包括被誘騙而參加犯罪的情形
二是被脅迫參加犯罪的并非完全喪失意志自由僅是不完全自愿地、而尚有選擇的自由否則可以認定為不可抗力或者緊急避險而不負刑事責任
三是脅從犯的處罰原則是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
附聚眾犯罪的條文歸納
這里的聚眾犯罪是指我國刑法明文規定的以聚眾的行為方式實施的犯罪。現行刑法典中有11個條文規定了聚眾犯罪問題其中有8個是在危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一章中(即289、290、291、292、301、303、309、317條)另外是242條第2款、268條、371條。關于聚眾犯罪最值得注意的是刑事責任的承擔范圍問題現行刑法典對此規定有四種模式
1、所有參與聚眾活動的人均構成犯罪即317條的組織越獄罪、暴動越獄罪、聚眾持械劫獄罪
2、聚眾進行違法活動的首要分子與積極參加者構成犯罪而一般參與者不構成犯罪268條聚眾哄搶罪、290條的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非法沖擊國家機關罪292條聚眾斗毆罪
3、首要分子與多次參加者構成犯罪301條聚眾淫亂罪
4、只有首要分子才構成聚眾犯罪而其他參加者不構成聚眾犯罪289條聚眾打砸搶行為搶走財物或者損毀財物的291條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242條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此時其他參加者定妨害公務罪)
(四)教唆犯rarr煽動是針對不特定人教唆是針對特定人
1、教唆犯的成立
(1)教唆主體合格被教唆者能獨立承擔刑事責任否則成立間接正犯。
(2)教唆行為引起他人(本來沒有)的犯罪故意
如果教唆行為引起了被教唆人的犯罪故意被教唆人進而實施被教唆的犯罪行為即教唆行為與被教唆人實施犯罪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則教唆行為與被教唆人的犯罪行為構成共同犯罪該教唆犯便是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或簡稱為共犯教唆犯。如果行為人雖然實施了教唆行為但被教唆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在教唆犯只有一人的情況下則無共同犯罪可言該教唆犯就是單獨教唆犯。
教唆行為必須是唆使他人實施較為特定犯罪的行為讓他人實施所謂不特定犯罪的難以認定為教唆行為。但是只要所教唆的是較為特定的犯罪即使該犯罪的對象還不存在而是以出現對象為條件的也不失為教唆行為。例如教唆懷孕婦女在分娩后殺死嬰兒的也成立教唆行為。另一方面教唆行為的成立不要求行為人就具體的犯罪時間、地點、方法、手段等做出指示。
(3)教唆故意。過失教唆不按犯罪處理
未遂的教唆是指教唆者故意教唆他人實施不可能既遂的犯罪行為。教唆者在實施教唆行為時就認識到被教唆人產生犯罪決意后實行犯罪的結局只能是未遂不可能是既遂。例如甲將一把沒有裝上子彈的手槍交給乙指示乙當場開槍殺害丙乙接受教唆開槍射擊因沒有子彈而未能致丙死亡。
本書的初步看法是既然故意犯罪的成立要求行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那么如果能夠肯定教唆者并不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而且被教唆的人所實施的行為絕對不可能發生危害結果則不宜認定為犯罪。但是如果被教唆的人所實施的行為仍然具有導致結果發生的危險性就不能否認教唆者具有犯罪故意應以教唆犯論處。還要考慮到的是是否指示犯罪方法以及指示何種犯罪方法并不影響教唆犯的成立教唆行為的實質是引起他人的犯罪故意而將實施犯罪的具體問題交由被教唆的人決定在被教唆的人產生了犯意的情況下即使教唆犯原本指示的是難以甚至不能導致結果發生的方法但被教唆者完全可能改變方法直至發生結果。在這種情況下不得免除教唆犯的刑事責任。
2、教唆犯的認定
教唆犯的情況較為復雜認定教唆犯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對教唆犯應當依照他所教唆的罪定罪而不能籠統定教唆罪。如教唆他人犯搶劫罪的定搶劫罪教唆他人犯放火罪的定放火罪。如果被教唆的人對被教唆的罪產生誤解實施了其他犯罪或者在犯罪時超出了被教唆之罪的范圍教唆犯只對自己所教唆的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2)當刑法分則條文將教唆他人實施特定犯罪的行為規定為獨立犯罪時對教唆者不能依所教唆的罪定罪而應依照分則條文規定的犯罪定罪不適用刑法總則關于教唆犯的規定(參見刑法第104條第2款)。
(3)間接教唆的也按所教唆的罪定罪。間接教唆是指教唆教唆者的情況。例如甲教唆乙讓乙教唆丙實施搶劫罪甲的行為便是間接教唆。國外刑法往往明文規定處罰間接教唆者我國刑法對此雖無明文規定但事實上肯定了其可罰性。因為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教唆行為本身也是犯罪行為故教唆他人實施教唆犯罪的仍然是教唆犯?;谶@一理由再間接教唆的也成立教唆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