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踐中處理共同犯罪人中具有消極身份的幾個問題

導讀:
又如不滿14歲的人的危害行為不構成犯罪成年人甲教唆或幫助幼年人乙實施盜竊甲構成盜竊罪的間接正犯。我國刑法沒有規定直系血親、配偶及同居的親屬之間犯盜竊罪可以免除刑事責任但198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當前辦理盜竊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中指出要把偷竊自己家里或近親屬的同在社會上作案的加以區別。因此司法實踐中對家庭成員之間的盜竊一般不以盜竊罪處罰。本案中的甲雖然是乙實施盜竊罪的教唆者、幫助者或共同實行者但因其具有家庭成員的身份不以盜竊罪論處但對非家庭成員乙仍應以盜竊罪處罰但如果造成的危害性不大也可以免除刑事責任。
又如不滿14歲的人的危害行為不構成犯罪成年人甲教唆或幫助幼年人乙實施盜竊甲構成盜竊罪的間接正犯。我國刑法沒有規定直系血親、配偶及同居的親屬之間犯盜竊罪可以免除刑事責任但198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當前辦理盜竊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中指出要把偷竊自己家里或近親屬的同在社會上作案的加以區別。因此司法實踐中對家庭成員之間的盜竊一般不以盜竊罪處罰。本案中的甲雖然是乙實施盜竊罪的教唆者、幫助者或共同實行者但因其具有家庭成員的身份不以盜竊罪論處但對非家庭成員乙仍應以盜竊罪處罰但如果造成的危害性不大也可以免除刑事責任。關于司法實踐中處理共同犯罪人中具有消極身份的幾個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排除行為犯罪性或可罰性的身份在刑法理論上又稱之為消極身份刑法對于有消極身份者的行為一般不追究刑事責任。司法實踐中共同犯罪中具有排除行為犯罪性或可罰性的身份的情況主要有
(一)無身份者教唆、幫助有消極身份者或與其共同實施危害行為的處理
如果無身份者教唆、幫助缺乏刑事責任能力的有身份者或與其共同實施危害行為由于缺乏刑事責任能力的有身份者實際成為了教唆者的犯罪工具有身份者因缺乏刑法上的構成要件不構成任何犯罪無身份者構成間接實行犯或實行犯。例如刑法第18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的不負刑事責任。因此精神正常的人教唆、幫助精神病人殺人或與精神病人共同殺人精神正常的人應構成故意殺人罪的間接實行犯或實行犯精神病人則不構成犯罪。又如不滿14歲的人的危害行為不構成犯罪成年人甲教唆或幫助幼年人乙實施盜竊甲構成盜竊罪的間接正犯。
(二)有消極身份者教唆、幫助無消極身份者實施或與之共同實施某種行為的處理
對有消極身份者教唆、幫助無消極身份者實施某種行為或與之共同實施某種行為如何處理?例如某家庭成員甲教唆或幫助非甲家庭成員乙盜竊甲家中的財物或與之共同盜竊甲家中的財物數額較大應當如何處理?我國刑法沒有規定直系血親、配偶及同居的親屬之間犯盜竊罪可以免除刑事責任但198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當前辦理盜竊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中指出要把偷竊自己家里或近親屬的同在社會上作案的加以區別。1985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對〈關于要把偷盜自己家里或近親屬的同在社會上作案的加以區別如何理解和處理的請示報告〉的批復中更明確指出對此類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在處理時也應同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因此司法實踐中對家庭成員之間的盜竊一般不以盜竊罪處罰。本案中的甲雖然是乙實施盜竊罪的教唆者、幫助者或共同實行者但因其具有家庭成員的身份不以盜竊罪論處但對非家庭成員乙仍應以盜竊罪處罰但如果造成的危害性不大也可以免除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