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特殊身份人員能否構成貪污罪的共犯

導讀:
在我國的刑事司法實踐中更是通過司法解釋貫穿了這一原則例如2000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貪污、職務侵占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幾個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行為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以貪污罪共犯論處,普通身份資格在單位犯罪中所具有的這種本源作用和意義同樣體現在共同犯罪之中,普通身份資格在單位犯罪中所具有的這種本源作用和意義同樣體現在共同犯罪之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2條第1、2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即貪污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但是該條第3款又規定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該條款表明非國家工作人員可以構成貪污罪的共同犯罪。普通身份資格在單位犯罪中所具有的這種本源作用和意義同樣體現在共同犯罪之中。即使成年人利用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實施犯罪也僅僅是由成年人單獨承擔刑事責任而成為間接正犯。關于非特殊身份人員能否構成貪污罪的共犯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2條第1、2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即貪污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但是該條第3款又規定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該條款表明非國家工作人員可以構成貪污罪的共同犯罪。在我國的刑事司法實踐中更是通過司法解釋貫穿了這一原則例如2000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貪污、職務侵占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幾個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行為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以貪污罪共犯論處。筆者認為國家工作人員可以構成貪污罪非國家工作人員既不能單獨構成貪污罪也不能構成貪污罪的共同犯罪。將這一問題推而廣之實際上是一個共同犯罪中的身份問題即無身份者不能加入到只有特殊身份者才能實施的犯罪中無身份者與有身份者實施共同行為應當以各自的身份性質分別認定。我們以普通身份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與意義為切入口來探討這一理論問題。一、普通身份資格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與意義人的身份按照不同的標準可以進行不同的劃分。按照自然屬性可以劃分為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男人與女人等。按照社會屬性可以劃分為軍人與平民特定從業人員與普通從業人員等。按照法律屬性可以劃分為國家工作人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證人、鑒定人、記錄、翻譯人、辯護人、依法被關押人等等。在我國刑法中以年齡這一自然屬性作為標準對人的身份資格進行劃分具有最普遍、最基礎的意義。我們稱之為普通的身份資格在此基礎上形成的其他身份資格我們稱之為特殊的身份資格。解決身份資格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與意義我們必須要從普通身份資格對共同犯罪的影響中才能找到解決問題的切入口。我國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一規定表明不滿14周歲的人不論實施什么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除了上述八種犯罪的行為之外實施其他行為也不負刑事責任。這里的年齡作為一種身份資格表明行為人未到法定年齡就意味著在法律上不承認其具有實施犯罪的能力。從刑事法律關系的犯罪主體本源來說行為人不具備法定年齡的身份資格說明其還沒有從國家那里獲得一張可以自由進入刑事法律關系領域的入場券從而必然地被排除在刑事法律關系領域之外。普通身份資格在單位犯罪中所具有的這種本源作用和意義同樣體現在共同犯罪之中。在一個成年人與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的共同犯罪之中我們甚至可以簡單地把這種現象看成是一個成年人與一只在法律上還不能視為人的動物在一起實施行為。即使成年人利用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實施犯罪也僅僅是由成年人單獨承擔刑事責任而成為間接正犯。我國的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乃至于泛世界范圍內的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輕而易舉地認同這一原則其原因在于任何法律領域中要確定一個人的行為是否具有法律意義必須首先確認這個人是否具有這樣的行為主體資格。沒有這種行為主體的資格法律對這種行為的評價就沒有價值意義。例如在民事法律關系領域一個沒有行為能力資格的人所實施的行為不能產生應有的法律效果。在選舉法律關系領域實施選舉行為的人必須首先取得選民的主體資格才能進入選舉場所從事選舉活動。在刑法中一個具有普通主體資格的行為人其普通主體資格的獲取是以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為必要條件的。所以普通主體資格是行為人獲得的、由法律規定并由國家頒發的、可以自由進入刑事法律關系領域的入場券。沒有這張入場券行為人就不可能構成刑法規定的任何一種單獨犯罪進而也不可能與他人構成任何一種共同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