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

導讀: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海關是進境出境的監督管理機關海關人員有權查閱進境出境人員的證件。如果國家工作人員沒有利用職務之便而以其他方法幫助他人偷越國邊境的應按偷越國邊境罪的共犯論處。所謂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國邊境是指違反規定為企圖偷越國邊境人員簽發護照、簽證等有效出入境證件或者不履行檢查出入境的職責對偷越國邊境人員予以放進或放出的行為。那么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海關或邊防的正常活動。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海關是進境出境的監督管理機關海關人員有權查閱進境出境人員的證件。人員出境入境時應向邊防檢查站出示證件邊防檢查站人員對未持有護照等出入境證件、持無效出入境證件、持偽造、涂改、冒用的出入境證件或拒絕交付出入境證件的人員有權不予放行這是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權力也是其必須履行的職責。如果海關、邊防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私自放行則構成了犯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所謂利用職務之便是指利用主管、經管、經手辦理護照、簽證或負責審查、核對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職務之便。如果國家工作人員沒有利用職務之便而以其他方法幫助他人偷越國邊境的應按偷越國邊境罪的共犯論處。所謂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國邊境是指違反規定為企圖偷越國邊境人員簽發護照、簽證等有效出入境證件或者不履行檢查出入境的職責對偷越國邊境人員予以放進或放出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為特殊主體即海關、邊防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即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而故意予以放行。本罪不要求必須以營利為目的。其動機是各種各樣有的可能是出于私利有的是出于親友情面等。過失不構成本罪如后果嚴重的可以玩忽職守罪論處。
二、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的處罰規定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一十五條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辦理出入境證件的或者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放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