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一般判幾年

導讀:
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是指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辦理出入境證件的行為。
一、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一般判幾年
1、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一般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是指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辦理出入境證件的行為。
2、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條規定
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辦理出入境證件的,或者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放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處罰
1、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多次實施運送行為或者運送人數眾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車輛等交通工具不具備必要的安全條件,是以造成嚴重后果的;
所使用的船只、車輛等交通工具不具備必要的安全條件,足以造成嚴重后果的,是指行為人在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犯罪過程中使用了不具備必要安全條件的交通工具,并具有足以造成嚴重后果的危險狀態發生。這里“不具備必要的安全條件,足以造成嚴重后果”,主要是指使用簡陋、破舊、報廢的船只、車輛等交通工具,有可能在運行中發生傾覆、毀壞的嚴重后果或者通風狀況很差、生活條件惡劣而導致疾病流行,致人死亡等嚴重后果的發生。
(三)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2、在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中造成被運送人重傷、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