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關于出國人員在港工作期間辦理結婚登記所需證件、證明錯誤

導讀:
民政部關于出國人員在港工作期間辦理結婚登記所需證件、證明問題的復函江蘇省民政廳:你廳《關于出國人員所需證件、證明的請示》收悉。2004年8月,因工作需要,被派往該事務所的香港分所工作至今。目前,潘正明提出與你省南通籍未婚妻辦理結婚登記,其所持有的證件有:中國護照、香港居民身份證。鑒于赴港工作人員的實際情況,我部意見,由國外機構派駐香港工作的出國人員或應聘在香港工作的我國原海外留學人員可以出具以下證件和證明材料辦理結婚登記:本人的有效護照;本人的香港居民身份證;經香港委托公證人公證的本人無配偶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那么民政部關于出國人員在港工作期間辦理結婚登記所需證件、證明錯誤。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政部關于出國人員在港工作期間辦理結婚登記所需證件、證明問題的復函江蘇省民政廳:你廳《關于出國人員所需證件、證明的請示》收悉。2004年8月,因工作需要,被派往該事務所的香港分所工作至今。目前,潘正明提出與你省南通籍未婚妻辦理結婚登記,其所持有的證件有:中國護照、香港居民身份證。鑒于赴港工作人員的實際情況,我部意見,由國外機構派駐香港工作的出國人員或應聘在香港工作的我國原海外留學人員可以出具以下證件和證明材料辦理結婚登記:本人的有效護照;本人的香港居民身份證;經香港委托公證人公證的本人無配偶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關于民政部關于出國人員在港工作期間辦理結婚登記所需證件、證明錯誤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政部關于出國人員在港工作期間辦理結婚登記所需證件、證明問題的復函
(民辦函〔2005〕209號2005年11月4日)江蘇省民政廳:你廳《關于出國人員所需證件、證明的請示》(蘇民福〔2005〕43號)收悉。現答復如下:你省南通籍公民潘正明于2003年獲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律博士學位后,在美國一律師事務所工作。2004年8月,因工作需要,被派往該事務所的香港分所工作至今。目前,潘正明提出與你省南通籍未婚妻辦理結婚登記,其所持有的證件有:中國護照(貼有香港簽證)、香港居民身份證(非永久居民身份證)。目前的問題是,如按出國人員身份辦理結婚登記,潘正明表示無法(含不便)到美國開具無配偶證明,如按香港居民身份辦理結婚登記,當事人又沒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鑒于赴港工作人員的實際情況,我部意見,由國外機構派駐香港工作的出國人員或應聘在香港工作的我國原海外留學人員可以出具以下證件和證明材料辦理結婚登記:
(1)本人的有效護照;(2)本人的香港居民身份證;(3)經香港委托公證人公證的本人無配偶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附件:附件:江蘇省民政廳《關于出國人員所需證件、證明的請示》(蘇民福〔2005〕43號)(略)民政部辦公廳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