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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的犯罪構成是什么

郭銘芝律師2022.01.1992人閱讀
導讀:

出入境管理人員違反職責對明知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辦理出入境證件的就直接侵害了國家的出入國邊境管理制度會給國家安全和社會管理秩序造成嚴重的損害。越境必須持有有效的護照、簽證或其他諸如邊境公務通行證、過境通行證、港澳同胞回鄉證等出入境證件。因而能夠成為辦理偷越國邊填人員出入境證件罪的犯罪主體的就只能是上述國家機關中負責辦理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境檢查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那么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的犯罪構成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的犯罪構成是什么

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的犯罪構成如下

1、本罪的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出入境管理制度。國家對出入境的人員實行嚴格的管理制度對維護國家的主權、安全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出入境的正當權益促進國際交往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明確規定了我國的出入境管理制度和出入境管理人員的職責。出入境管理人員違反職責對明知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辦理出入境證件的就直接侵害了國家的出入國邊境管理制度會給國家安全和社會管理秩序造成嚴重的損害。因此對這種瀆取行為必須予以刑事制裁。

2、本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過程中對明知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辦理出入境證件的行為。越境指越過國邊境。其中國境是我國和鄰國的國境線邊境是指我國實行有效管理的區域即大陸與屬于我國領土但未對其實施有效管理的澳門、臺灣地區以及大陸與香港地區的分界線。越境必須持有有效的護照、簽證或其他諸如邊境公務通行證、過境通行證、港澳同胞回鄉證等出入境證件。如果沒有上述證件或雖有上述證件但為偽造或變造或者超過有效期限的出入境證件而越境的則都是偷越國邊境。如果對企圖偷越境人員辦理出入境證件即可構成本罪。所謂辦理在本罪中是指對于不符合條件的企圖偷越境人員利用職務非法簽發護照、簽證等有效證件的行為。所謂護照是指一國主管機關發給本國公民出國旅行、在外居留、經商等以證明其國籍和身份的證件包括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和普通護照。所謂簽證是指國內或國外主管機關在本國公民或外國公民所持有的護照或者其他旅行證件上簽證、蓋章表示準許其出入國邊境的行為。除護照、簽證外還有其他可以憑其出入國邊境的證件如邊防證、海員證、過境通行證、港澳同胞回鄉證等。構成本罪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所謂利用職務是指利用自己職務范圍內的權力以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如果沒有利用職務就不可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以他罪如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等論處。

根據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施行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在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過程中對明知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而予以辦理出入境證件的應予立案。

3、本罪的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為特殊主體只能由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構成如外交、外事、公安等有關的人員。根據我國出入境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是公安部、公安部授權的地方公安機關和外交部、外交部授權的地方外事部門。公安機關和外事部門在國內辦理簽證、證件的分工原則上是外交和公務護照的簽證由外交部和地方外事部門辦理普通護照的簽證由公安機關辦理。因而能夠成為辦理偷越國邊填人員出入境證件罪的犯罪主體的就只能是上述國家機關中負責辦理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境檢查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4、本罪的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即明知他人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而故意給其辦理出入境證件構成本罪須以明知為要件如果工作不負責任、疏忽大意、審查不嚴等原因而錯誤地為企圖偷越國邊境人員辦理了出入境證件則不構成本罪。但對于嚴重不負責任草率從事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按玩忽職守罪論處。對“明知”的認定不能僅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而應根據案件的整個過程、情節予以全面的分析只要能證明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仍予以辦理出入境證件的應可以認定為“明知”。本罪不要求必須以營利為目的。其動機是各種各樣有的可能是出于私利有的是出于親友情面等。過失不構成本罪如后果嚴重的可以玩忽職守罪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條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辦理出入境證件的或者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放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的認定

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9月24日下發的關于嚴厲打擊偷渡犯罪活動的通知的規定行為人收受他人賄賂為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辦理出入境證件或者予以放行的行為既觸犯受賄罪又觸犯了本罪實行數罪并罰并從重處罰。

二本罪為行為犯行為人只要為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辦理了護照、簽證等出入國邊境證件的行為不論其是否造成他人偷越國邊境的結果除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以外都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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