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挪用資金罪是否共犯?

導讀:
本案中張某構成挪用資金罪沒有爭議但作為資金使用人的李某并不是該有限公司工作人員不屬于刑法第272條所要求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不具有挪用資金罪的主體身份,本案中張某構成挪用資金罪沒有爭議但作為資金使用人的李某并不是該有限公司工作人員不屬于刑法第272條所要求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不具有挪用資金罪的主體身份,李某構成挪用資金罪的共犯,李某構成挪用資金罪的共犯,那么李某是否可以作為挪用資金罪的共犯,因此李某是挪用資金罪的共犯。
李某因做生意缺少資金找到某有限責任公司出納員張某要求張某將其掌握的公司公款借給其使用。案發后張某因挪用資金罪被判刑。但李某拒不還款。本案中張某構成挪用資金罪沒有爭議但作為資金使用人的李某并不是該有限公司工作人員不屬于刑法第272條所要求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不具有挪用資金罪的主體身份。李某構成挪用資金罪的共犯。理由是李某雖不是該公司員工但與該公司員工共同謀劃取得資金同時李某也是公款使用人實際受益人。李某使用的資金系公司資金并非個人所有的款項李某對款的性質是明知的如果李某不向張某借用張某就不會去挪用公司這筆資金。關于李某挪用資金罪是否共犯?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李某挪用資金罪是否共犯?
李某因做生意缺少資金找到某有限責任公司出納員張某要求張某將其掌握的公司公款借給其使用。張某從應交公司的貨款中拿出10萬元借給李某做生意李某一直未還一年后案發。案發后張某因挪用資金罪被判刑。審判中張某拿出自己的積蓄償還了款項獲判緩刑。但李某拒不還款。本案中張某構成挪用資金罪沒有爭議但作為資金使用人的李某并不是該有限公司工作人員不屬于刑法第272條所要求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不具有挪用資金罪的主體身份。那么李某是否可以作為挪用資金罪的共犯?
李某構成挪用資金罪的共犯。理由是李某雖不是該公司員工但與該公司員工共同謀劃取得資金同時李某也是公款使用人實際受益人。李某使用的資金系公司資金并非個人所有的款項李某對款的性質是明知的如果李某不向張某借用張某就不會去挪用公司這筆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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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如果二人以上事先同謀事中有人沒去實行犯罪也按共犯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使用人與挪用人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處罰。因此李某是挪用資金罪的共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