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是否有共犯

導讀:
可以有;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的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者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論處。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上述人員己與肇事者共同構成了交通肇事罪,是交通肇事罪的共犯。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的安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并且發生重大事故。那么交通肇事罪是否有共犯。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可以有;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的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者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論處。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上述人員己與肇事者共同構成了交通肇事罪,是交通肇事罪的共犯。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的安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并且發生重大事故。關于交通肇事罪是否有共犯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發生交通事故后千萬不要逃逸,積極面對以及解決問題才是對自己對傷者最好的選擇。那么為了讓大家能夠詳細了解交通肇事罪是否有共犯的相關法律問題,下面將由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可以有;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的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者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論處。這里的“共犯”就是共同犯罪人。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上述人員己與肇事者共同構成了交通肇事罪,是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刑法第25條第二款規定:“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二)主觀故意方面。交通肇事罪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主要是應當預見而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雖已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了嚴重后果。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明知其實施的危險方法會危害公共安全,實踐中除少數對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態度,屬直接故意外,大多持放任態度,屬于間接故意。
(三)犯罪后果方面。交通肇事罪要求有嚴重危害結果的發生,屬于結果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只要行為人所使用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并不要求以發生嚴重危害后果作為犯罪成立的要件,屬于危險犯。
(四)量刑處罰方面。交通肇事罪的最高刑為有期徒刑;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高刑為死刑。
1、出于逃避法律責任,但履行救助義務。如行為人交通肇事將人撞倒后,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后逃離現場。120醫護人員及時將傷者送往醫院。這種情形下,行為人雖構成逃逸,但主觀惡性不深。僅出于逃避法律責任,現實中為搶救傷者,爭取了寶貴時間。對于這種情形,認定責任時應該從寬。
2、出于逃避救治傷者,逃逸后主動投案。有人認為這種情形中,行為人不構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理由在于行為人的主動投案。但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實際上違背了立法原意。法律之所以規定逃逸是加重情節,就是考慮對受害人生命的保護。逃逸造成的最嚴重后果就是,使傷者缺乏救助,導致傷勢嚴重以致死亡。所以這種情形構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是當然的。但排除逃逸后自首的成立,對自首情節按照刑法減輕處罰也是應當的。
3、既逃避法律責任又逃避救治傷者。這種情形在現實中最為常見,行為人在主觀上大多是兩者的競合。對于這種情況,顯然要按照法律的規定,在量刑幅度內予以從重。如果其結果導致受害人的死亡,則是逃逸行為情節的再次加重,構成“因逃逸致人死亡”。一觀點,原因有二:其一,這種說法回避了導致加重結果的主觀心理的爭論;其二,也表明了即認為“因逃逸致人死亡”中逃逸行為的相對獨立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