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貪污罪的犯罪主體是什么

導讀:
不具有上述特殊身份的一般公民與上述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貪污罪的共犯論處。
一、構成貪污罪的犯罪主體是什么
1、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2、構成貪污罪的犯罪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所謂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3、此外,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不具有上述特殊身份的一般公民與上述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貪污罪的共犯論處。
4、法律依據:《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條【貪污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二、貪污罪的量刑是什么
1、貪污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2、貪污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貪污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在三百萬元以上的,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