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國有資產罪犯罪構成要件是什么

導讀:
私分國有資產罪的犯罪對象是國有資產,侵犯國有資產所有權。從主體上講,私分國有資產罪的主體是單位,是以單位名義私分的,貪污罪的主體是個人,并不體現單位意志。從財物的流向來看,私分國有資產罪中被私分的財物未必是給了做出私分決定的人,而貪污罪中被貪污的財物則是到了貪污人手中。
一、私分國有資產罪犯罪構成要件是什么
1、犯罪的主體必須是單位,即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
2、主觀方面具有私分和非法占有國有資產的故意。
3、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
4、犯罪的客體是國家的財產所有權,即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
5、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條【私分國有資產罪】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私分國有資產罪與貪污罪的界定
1、區分私分國有資產罪與共同貪污罪,我們可以從以下幾點來把握∶
(1)從主體和主觀方面來看,私分國有資產的主體是單位,表現為一種群體犯罪意志,且具有非法將國有資產為單位謀利的目的;共同貪污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并且還可以是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體現的是貪污人的個體犯罪意志,是為了個人中飽私囊,具有將公共財產非法據為己有的目的。
(2)從客觀方面來看,私分國有資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為單位成員謀利;共同貪污在客觀上則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非法將公共財物占為己有。
(3)犯罪對象不同。私分國有資產罪的犯罪對象是國有資產,侵犯國有資產所有權。而貪污罪的犯罪對象是公共財物,其范圍要大于國有資產。
2、私分國有資產給個別人與貪污的界定
有人認為私分國有資產給個別人是貪污行為,其實,這是一個誤解,貪污罪是建立在個別人自己私自私分給自己的前提上,而不是單位私分給個人。從主體上講,私分國有資產罪的主體是單位,是以單位名義私分的,貪污罪的主體是個人,并不體現單位意志。從財物的流向來看,私分國有資產罪中被私分的財物未必是給了做出私分決定的人,而貪污罪中被貪污的財物則是到了貪污人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