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條件下會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

導讀:
二、私分國有資產罪與貪污罪的界定 1.貪污罪與私分國有資產罪有許多相同或相近之處,兩罪同時被規定在刑法分則第八章貪污賄賂罪之中。由于私分國有資產罪在主體上肯定不是一人而是數人所為,所以,私分國有資產罪與數個國家工作人員構成的共同貪污罪容易被混淆; 2.有人認為私分國有資產給個別人是貪污行為,其實,這是一個誤解,貪污罪是建立在個別人自己私自私分給自己的前提上,而不是單位私分給個人。從主體上講,私分國有資產罪的主體是單位,是以單位名義私分的,貪污罪的主體是個人,并不體現單位意志。
一、什么條件下會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
1、(1)犯罪的主體必須是單位,即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
(2)主觀方面具有私分和非法占有國有資產的故意;
(3)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
(4)犯罪的客體是國家的財產所有權,即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六條【私分國有資產罪】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私分罰沒財物罪】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私分國有資產罪與貪污罪的界定
1.貪污罪與私分國有資產罪有許多相同或相近之處,兩罪同時被規定在刑法分則第八章貪污賄賂罪之中。由于私分國有資產罪在主體上肯定不是一人而是數人所為,所以,私分國有資產罪與數個國家工作人員構成的共同貪污罪容易被混淆;
2.有人認為私分國有資產給個別人是貪污行為,其實,這是一個誤解,貪污罪是建立在個別人自己私自私分給自己的前提上,而不是單位私分給個人。從主體上講,私分國有資產罪的主體是單位,是以單位名義私分的,貪污罪的主體是個人,并不體現單位意志。從財物的流向來看,私分國有資產罪中被私分的財物未必是給了做出私分決定的人,而貪污罪中被貪污的財物則是到了貪污人手中;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國家出資企業中職務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國有公司、企業違反國家規定,在改制過程中隱匿公司、企業財產,轉為職工集體持股的改制后公司、企業所有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私分國有資產罪定罪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