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輕傷害案件中的共同犯罪問題

導讀:
司法實踐中由于輕傷害犯罪罪行較輕量刑較低共同犯罪問題一直受到漠視理論上也很少有人論及。因此研究輕傷害案件中的共同犯罪問題對于準確地打擊犯罪遏制此類犯罪的發生具有很重要的實踐意義。因此要界定輕傷害案件共同犯罪的范圍就必須考察社會上存在著的各類傷害犯罪現象及處理共同犯罪司法實踐的客觀要求。
司法實踐中由于輕傷害犯罪罪行較輕量刑較低共同犯罪問題一直受到漠視理論上也很少有人論及。因此研究輕傷害案件中的共同犯罪問題對于準確地打擊犯罪遏制此類犯罪的發生具有很重要的實踐意義。因此要界定輕傷害案件共同犯罪的范圍就必須考察社會上存在著的各類傷害犯罪現象及處理共同犯罪司法實踐的客觀要求。關于淺談輕傷害案件中的共同犯罪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司法實踐中由于輕傷害犯罪罪行較輕量刑較低共同犯罪問題一直受到漠視理論上也很少有人論及。在此背景下對多人共同致傷的案件實踐中往往刻意地要求辦案人員分清各參與人的罪責以致使此類案件久拖不決甚至不了了之使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護從而導致一系列復雜的社會問題。因此研究輕傷害案件中的共同犯罪問題對于準確地打擊犯罪遏制此類犯罪的發生具有很重要的實踐意義。一、共同犯罪在當前輕傷害案件中的適用現狀在司法實踐中對法定刑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如重傷害司法者都普遍的接受并當然地適用共同犯罪的理論及規定但對于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輕罪司法者往往從限制打擊面的角度考慮漠視共犯的存在甚至無法接受共犯的規定這在本文討論的對輕傷害犯罪的處理中表現尤為明顯。表現之一嚴格劃清罪責。也就是對多人參與的輕傷害案件除要求傷情需經法定程序鑒定外還特別要求查清該結果究竟系何人行為所致。對于分不清罪責或能分清罪責但系復合責任的案件則不予作出逮捕或提起公訴的決定人民法院也會作出存疑無罪的判決。使參與傷害的人均免受法律的制裁。表現之二要求每個行為人的行為均獨立成罪。也就是對能分清罪責的案件只有單個參與者的行為獨立達到輕傷害的程度才可定罪處罰。如果其它參與者僅起幫助作用或參與程度均達不到獨立構罪的程度也將不會受到刑事追訴。表現之三對非實行犯不予處罰。這實際上是上述兩種表現的自然延伸。之所以會出現上述立法與司法脫節的現象我們認為主要是因為個別司法者割裂了我國刑法主客觀相一致的定罪原則。我國刑法第25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據這一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刑法在處理共同犯罪案件時遵循的是一條同普通犯罪相一致的原則即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也就是要求在主觀方面各共同犯罪人的犯罪都出于共同的故意他們對共同行為所導致的危害結果的發生都抱有希望或放任的心理態度而在客觀方面則要求各個共同犯罪人實施了共同的犯罪行為而不管他們在具體的犯罪中分工如何、所起的作用如何。根據這一理論我們完全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也就是只要是兩個以上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在共同犯罪故意的基礎上共同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均屬于共同犯罪均應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而司法者如果割裂了主、客觀的關系片面地強調行為的客觀性而忽略了行為的主觀性最終必將陷入客觀定罪論的認識誤區。這種誤區之直接法律后果是增大了辦案的難度放縱了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人被害人合法權益得不到應有保護。因此輕傷害案中的共犯問題必須得到應有的重視。那么輕傷害案件中的共犯問題應如何界定呢我們就結合司法實踐談一些粗淺的看法。二、輕傷害案件共同犯罪之司法構建我們認為輕傷害犯罪案件雖然量刑較輕但與其它量刑較重的犯罪如重傷害犯罪具有相同的法律構成特征共同犯罪的理論也同樣適用于輕傷害。同時我們也應該注意到輕傷害案件是一種相對復雜的犯罪現象發案原因比較復雜參與人多呈現家族化、團伙化傾向這就給正確地界定共同犯罪的范圍準確地打擊犯罪帶來一定的困難。因此要界定輕傷害案件共同犯罪的范圍就必須考察社會上存在著的各類傷害犯罪現象及處理共同犯罪司法實踐的客觀要求。下面我們就從兩個方面談一下輕傷害案件共同犯罪的類型及范圍。一實行犯中的共犯類型輕傷害案中的共同實行犯是指二人以上、有著共同的傷害目的并親自實施傷害行為的人有的刑法理論中也稱之共同正犯。由于實行犯是親自實施犯罪的人是犯罪結果的直接導致者因此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輕傷害犯罪是結果犯考察其共犯的范圍應當把各實行者的行為與造成的結果有機結合起來綜合地進行分析判斷。實踐中一般有下列三種情形1、迭加型也稱復合型。是指各參與人的行為所造成的結果機械相加而達到輕傷害的程度或者是一參與人的行為擴大了另一參與人的行為后果而達到輕傷害程度的情況。此種類型在實踐中出現較多。如甲、乙共謀傷害丙甲、乙各用器械分別砸掉丙一顆門牙。這種情況就屬于典型的迭加型共犯模式。如果在傷害過程中甲用刀具在丙的臉上劃了一個長度為3厘米的傷口而乙在巧合之下用另一刀具使該創口長度增加了05厘米以上。在此情況下乙就屬于擴大了甲的致傷結果。無論是哪一種情況丙被傷害的后果均系甲、乙二人的共同行為所致甲、乙二人都應對丙的傷害結果承擔罪責。2、混合型。即有證據證明某一傷害結果系多人共同所為但又無法分清具體責任的情況。傷害案件的個性特征決定了此種類型最具普遍性。如甲、乙、丙共謀傷害丁三人持磚對丁頭部一陣亂砸造成丁腦震蕩。如果在實踐中要求查清到底是哪一磚致成了該傷害后果顯然是不客觀的。但如果就此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而不對行為人予以處罰的話也是不公正的。根據我國刑法理論共同犯罪并不是數個單獨犯罪的簡單累加而是在同一犯罪目的支配之下數人的行為共同構成了犯罪至于行為人在犯罪中的分工、地位和作用等不是定罪考慮的主要因素。這也是該型犯罪中各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的理論基礎。3、幫助型。就是指一人的行為為另一人的傷害行為提供了必備條件。該條件與傷害的結果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如甲、乙共謀傷害丙丙察覺后就跑被乙拉著甲上前用匕首將丙扎成輕傷。本案中乙雖不是丙傷害結果的直接造成者但卻為甲最終傷害丙提供了幫助完全符合共同犯罪的構成要件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二非實行行為中的共犯類型共同犯罪是犯罪的一種特殊類型它既以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為基礎又依托刑法分則規定的具體犯罪行為是一種復雜的組合體。正因為共同犯罪的這種兩重性使得法律在分則規定的實行行為之外為打擊非實行行為提供了依據。非實行行為一般包括組織行為、糾集、策劃、指揮行為、教唆行為和幫助行為。我們在辦理輕傷害案件時也不能忽略這幾種行為的存在。1、組織行為。是指組織犯在犯罪集團中的組織、策劃、指揮行為。它一般隱藏在背后不直接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但在集團犯罪活動中卻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正是由于有此組織行為才使得集團中各成員的行為協調一致使犯罪目的更容易實現。輕傷害案件雖是輕微刑事案件但也不排除這種組織行為的存在輕度暴力常常是犯罪集團實施嚴重犯罪的手段當犯罪目的最終沒有實現之前往往首先表現為輕傷害。因此在實踐中我們要充分重視此類犯罪的存在要善于、敢于從輕傷害案件的表象背后挖掘出真正的組織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