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刑事自訴案件的幾個問題

導讀:
淺談刑事自訴案件的幾個問題
我國《刑事訴訟法》已經頒布實施多年。應該說,關于《刑事訴訟法》中的刑事自訴案件問題,早已不屬新問題了。然而,關于刑事自訴案件的一些問題,尤其是人民法院直接管轄受理的部分刑事自訴案件,在某些情況下由公安機關受理的問題。司法實踐中,特別是在一些基層公安、司法工作人員和實際部門,還存在許多誤區。
有的認為,凡是自訴案件都應該大律院;有的認為,凡是被告人不清楚的公安機關都可以立案偵查;有的認為,自訴案件在訴訟程序上沒有任何差異;有的因管轄錯誤,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的甚至因錯誤立案偵查,嚴重侵犯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對一些刑事自訴案件,在立案管轄上產生錯誤,出現相互推諉扯皮。應該受理的案件不受理,不該立案的卻立案偵查了,給人民群眾進行刑事自訴活動造成諸多不便,甚至嚴重妨害了公民的訴訟權利。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
(以下簡稱為六機關的規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釋,關于刑事自訴案件的有關規定,現就刑事自訴案件的受案范圍、立案管轄、訴訟程序和當事人訴訟中的不同權利等問題,談點粗淺認識。
一、何謂刑事自訴案件
訴是告訴、控告的意思;訟是爭論、爭辯的意思。訴訟,顧名思義,就是向司法機關控告以爭辯是非曲直,也就是打官司。根據訴訟的任務和訴訟形式特點的不同,訴訟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在我國,刑事訴訟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解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責任問題的活動。根據刑事案件刑事責任的輕重、調查難易的程度、訴訟舉證的責任、案件起訴的方式等訴訟程序的不同,將刑事案件分為刑事公訴案件,刑事自訴案件。凡是法律規定主要由公安機關
(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監獄、檢察機關直接)負責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提起公訴、人民法院依法審判的刑事案件,就是刑事公訴案件;由當事人
(包括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自己收集、提供證據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是刑事自訴案件。自訴是相對于公訴而言的。在我國,法律規定大部分刑事案件都由公安、司法機關代表國家負責偵查、起訴、審判。只有少數刑事案件,由當事人自己舉證并直接向法院起訴,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起訴直接立案進行審判;當事人不起訴或者撤回起訴,法院就不能進行審判,俗稱民不告官不究。這就是刑事自訴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