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案件審理中存在的問題

導讀:
刑事自訴案件審理中存在的問題
自訴案件審理中存在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規定自訴案件的審理不收取訴訟費,這項規定帶來一些弊端:
一是不應當立自訴案件而應當立民事案的,當事人非要立自訴案件;二是自訴人起訴不慎重,不管被告人的身份是否真實、基本證據是否存在,草率立案;三是符合立案條件的,自訴人漫天要價,不利于審理工作的開展,特別不利于調解;四是經其他機構或民間調解解決的案件,又到法院起訴,增加法院工作量,引起訴累。
二是自訴案件二審可以調解,導致當事人跟法院討價還價。被告人本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無論怎樣做工作,就是不賠,等一審判決后,上訴到二審法院時作賠償,就可能導致二審改判。這樣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就是再公正,也會被撤銷,起不到判決的實質意義,并使審判工作的嚴肅性大打折扣。
刑訴法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在20天內結案,但對于自訴案件來說,20天的期限難以審結。因為自訴案件的情況是多變的,常常雙方當事人經調解達成了協議,后來又后悔了,再一次開庭審判,時間已過20天。有時完全符合適合簡易程序規定的案件,因審限的原因不得不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