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刑事自訴案件的審理

導讀:
淺談刑事自訴案件的審理
自訴是指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向法院提起的控訴形式。自訴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在特定情況下,由他的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它的法理依據(jù)是國家將這類案件視為主要侵犯公民個人權利的案件。自訴案件的范圍,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有規(guī)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chǎn)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一、嚴格審查自訴案件的立案關
立案審查是刑事自訴案件首先要經(jīng)過的必要階段,審查的任務是決定該案是否移交刑事審判庭,審查的目的既是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是保證法院審判工作的質(zhì)量。
立案庭的主要工作職責是負責立刑、民、行政、執(zhí)行等各類案件的立案審查工作,因此僅依靠立案庭的力量要把好立案關存在一定困難。立案人員較少能精通各類案件的審判,且時間精力有限,因此把好立案關需刑事審判庭與立案庭協(xié)作配合。立案人員經(jīng)審查,對于是否應立案的,刑事審判庭應參與審查,對于不應當立案的案件應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