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案件審理中會反映出哪些問題?

導讀:
近年來,民間借貸現象較為多見,由此引發的訴訟為數不少。為公正、規范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法院在裁判中應注意統一司法尺度,平等保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制裁非法借貸行為,維護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有的出借人習慣于大額現金交易,又不注重支付憑證的保存,在糾紛出現后,無法證實大額現金支付的事實,導致法院對借貸事實認定困難。若法院在無法識別是否涉及刑事犯罪時作出民事判決,所確定的返還借款及利息,對其他出借人是否有效等存在爭議。另一方面,部分出借人已經刑事追訴或者退賠的情況,勢必影響已受理的民事案件的審理。那么民間借貸案件審理中會反映出哪些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近年來,民間借貸現象較為多見,由此引發的訴訟為數不少。為公正、規范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法院在裁判中應注意統一司法尺度,平等保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制裁非法借貸行為,維護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有的出借人習慣于大額現金交易,又不注重支付憑證的保存,在糾紛出現后,無法證實大額現金支付的事實,導致法院對借貸事實認定困難。若法院在無法識別是否涉及刑事犯罪時作出民事判決,所確定的返還借款及利息,對其他出借人是否有效等存在爭議。另一方面,部分出借人已經刑事追訴或者退賠的情況,勢必影響已受理的民事案件的審理。關于民間借貸案件審理中會反映出哪些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近年來,民間借貸現象較為多見,由此引發的訴訟為數不少。為公正、規范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法院在裁判中應注意統一司法尺度,平等保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制裁非法借貸行為,維護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下面請看詳細介紹:
(一)借貸主體多元化、復雜化
隨著商業市場日漸發達,傳統以熟人為紐帶的借貸方式已無法滿足社會需要,向多方融資甚至第三方參與日益常態化。如以房地產業為主的資金密集型企業的參與,向社會不特定人群非法高息攬儲、第三方融資機構和信息咨詢服務機構的介入,由傳統的出借人借款人之間的平行關系,演化為出借人第三方借款人的三角關系等。這為民間資本信息互通、交流拓展了渠道,為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由于征信體系缺失,償付能力無法保障。
(二)被告不應訴情況多見
(三)借貸手續不規范
出借人投資風險意識不足,即便簽有書面借據,但用詞用語欠斟酌,常引發爭議。有的出借人習慣于大額現金交易,又不注重支付憑證的保存,在糾紛出現后,無法證實大額現金支付的事實,導致法院對借貸事實認定困難。
(四)擔保環節問題多發
一、是借貸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協議用于借款擔保,出借人基于房屋買賣協議請求判令借款人履行房屋買賣協議的,在現有法律框架下無法得到支持。但對于基于借款協議而產生的房屋買賣擔保的約定如何保護也存在爭議。
二、是擔保方式不明。當事人一般只將擔保作為借據中的一項內容來處理,但具體權利義務未予明確,是一般擔保還是連帶擔保也未約定,為將來產生糾紛埋下了隱患。
三、是擔保人身份不明。如保證人簽字時未注明身份,有的系由擔保人收取借款,擔保人成了經手人或事實上的借款人。
四、是擔保形同虛設。約定以財產抵押,卻不辦理抵押登記手續,造成抵押權不具有對抗性。
五、是虛假擔保。擔保人以收取保費為目的,在根本無力擔保的情況下提供虛假擔保、連環擔保,也給執行工作增加了難度。
(五)借貸基礎法律關系錯綜復雜
如有的系因買賣、合伙、聯營、租賃等交易行為而產生的欠款,在債務人暫時無力支付時,與債權人簽訂借款協議,意在以借貸違約責任或者高額利息加重債務人在原交易關系中的違約責任。
(六)刑民交叉,難以協調
一方面,部分出借人出于自身利益考量,在可能獲得民事判決賠償的情況下不愿意選擇刑事追訴。若法院在無法識別是否涉及刑事犯罪時作出民事判決,所確定的返還借款及利息,對其他出借人是否有效等存在爭議。另一方面,部分出借人已經刑事追訴或者退賠的情況,勢必影響已受理的民事案件的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