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可提起刑事自訴?提起刑事自訴要準備哪些材料?

導讀:
導讀:一般情況下,打擊刑事犯罪屬于公安機關的職責,然后移送檢察院,由檢察院向同級法院提起公訴。但是一些情況下,諸如侮辱、誹謗案,很多時候發生在親屬之間,外人也無法知悉,遑論檢察院了。所以針對此類犯罪,我國刑法規定了刑事自訴,來進一步保障我國人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那么具體來說哪些案件可提起刑事自訴?提起刑事自訴要準備哪些材料?大律網相關律師就上述問題介紹如下。
一、哪些案件可提起刑事自訴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所謂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告訴才處理的刑事案件具體包括以下:
(1)侮辱、誹謗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所謂輕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實、情節較為輕微,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較輕刑罰的案件。應當注意的是,這類案件強調被害人的舉證責任,自訴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被害人等有無證據或者證據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沒有證據的,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等提出的證據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訴主張的,人民法院將裁定駁回自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具體包括以下:
(1)故意傷害案(輕傷)。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遺棄案。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除外。
(8)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二、提起刑事自訴要準備哪些材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61條規定,提起自訴應當提交刑事自訴狀;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應當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自訴狀。人民法院一般要求自訴人提供如下材料:
(一)自訴狀一份,并按照被告人人數提供副本(需簽名);
(二)自訴人身份證復印件或護照復印件、港澳同胞回鄉證復印件;
(三)自訴人受傷害的相關證據或公安機關的報案材料及法醫鑒定;
(四)對上述第三類案件,應提交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證明材料,以及自己人身、財產受侵犯的證明材料。
以上就是關于哪些案件可提起刑事自訴,提起刑事自訴要準備哪些材料的問題的介紹。在刑事自訴程序中,由檢察機關承擔的舉證責任轉移給被害人自己承擔,被害人證據不足的,自訴案件可能不被受理,或者受理后被駁回起訴。證據是被害人贏得自訴的首要條件也是必須條件。但是被害人本來就被被告人傷害,保證自己的人身安全就已經很困難了,很難有能力自行收集相關證據。想要提起刑事自訴,不妨向專業刑事辯護律師求助。律師知道應該收集哪些證據以獲得法院的支持,而且律師比被害人更容易取得其他機關掌握的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