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刑事自訴需要什么條件?刑事自訴案件有哪些?

導讀:
導讀:針對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或者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提起刑事自訴需要什么條件?刑事自訴案件有哪些?大律網相關律師就上述問題介紹如下。
一、提起刑事自訴需要什么條件
1、有適格的自訴人。
在法律規定的自訴案件范圍內,遭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被害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因受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告訴,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聾、啞等原因不能親自告訴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2、有明確的被告人和具體的訴訟請求。
自訴案件的刑事訴訟程序由于自訴人的起訴而引起,對于自訴案件,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均不介入,因此沒有公安機關的偵查和人民檢察院的審查起訴。自訴人起訴時應明確提出控訴的對象,如果不能提出明確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訴案件不能成立。自訴人起訴時還應提出具體的起訴請求,包括指明控訴的罪名和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何種刑事責任。如果提起刑事自訴附帶民事訴訟,還應提出具體的賠償請求。
3、屬于自訴案件范圍。
即屬于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三類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確定的具體的自訴案件。
4、被害人有證據證明。
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訴必須有能夠證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證據。
5、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自訴人應當依據刑事訴訟法關于級別管轄和地區管轄的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訴。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被告人一方或者雙方是在我國港、澳、臺居住的中國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我國港、澳、臺的,由犯罪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審判。港、澳、臺同胞告訴的,應當出示港、澳、臺居民身份證、回鄉證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本人身份的證明。
二、刑事自訴案件有哪些
法律明確規定允許自訴人提起自訴的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自訴案件包括: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岸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對于以上一類案件,自訴人可以提起自訴。人民法院對于符合自訴條件的案件應當予以受理。另外,自訴須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否則法院不予受理,告訴其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它包括以下四種案件:(1)侮辱、誹謗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3)虐待案(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除外);(4)侵占案。
通過上文的介紹,相信我們對“提起刑事自訴需要什么條件”以及“刑事自訴案件有哪些”有了更深的認識。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自訴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對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告知其放棄告訴的法律后果。所以如果就相關侵害提起刑事自訴,最好請專業的刑辯律師代理,幫助你更加規范有效地進行刑事自訴,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