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應如何提起刑事自訴,提起自訴要滿足哪些條件

導讀:
導讀:自訴案件,是“公訴案件”的對稱,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被害人應如何提起刑事自訴?提起自訴要滿足哪些條件?下面我們一起來看一下。
一、被害人應如何提起刑事自訴
1、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訴要滿足相應的條件,具體來說:
(1)有適格的自訴人。
(2)有明確的被告人和具體的訴訟請求。
(3)屬于自訴案件范圍。
(4)被害人有證據證明。
(5)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提起自訴應當提交刑事自訴狀。自訴狀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自訴人(代為告訴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聯系方式;
(2)被告人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后果等;
(3)具體的訴訟請求;
(4)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狀時間;
(5)證據的名稱、來源等;
(6)證人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等。
3、對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十五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決定立案,并書面通知自訴人或者代為告訴人。如不符合相應條件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自訴人不撤回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
二、提起自訴要滿足哪些條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59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適格的自訴人
在法律規定的自訴案件范圍內,遭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被害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因受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告訴,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聾、啞等原因不能親自告訴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有明確的被告人和具體的訴訟請求
自訴案件的刑事訴訟程序由于自訴人的起訴而引起,對于自訴案件,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均不介入,因此沒有公安機關的偵查和人民檢察院的審查起訴。自訴人起訴時應明確提出控訴的對象,如果不能提出明確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訴案件不能成立。自訴人起訴時還應提出具體的起訴請求,包括指明控訴的罪名和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何種刑事責任。如果提起刑事自訴附帶民事訴訟,還應提出具體的賠償請求。
(三)屬于自訴案件范圍
即屬于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三類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確定的具體的自訴案件。
(四)被害人有證據證明
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訴必須有能夠證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證據。
(五)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自訴人應當依據刑事訴訟法關于級別管轄和地區管轄的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訴。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被告人一方或者雙方是在我國港、澳、臺居住的中國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我國港、澳、臺的,由犯罪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審判。港、澳、臺同胞告訴的,應當出示港、澳、臺居民身份證、回鄉證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本人身份的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