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案件立案管轄的確定

導讀:
法律法規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對已經立案,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說服其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搶劫罪是行為犯,刑法對構成搶劫罪沒有規定數額、情節方面的限制,只要行為人當場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無論是否搶到錢財,也不論實際搶到錢財的多少,原則上都構成搶劫罪,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被駁回起訴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再次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對于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被告人一方或者雙方是港、澳、臺居住的中國公民或者單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審判。
一、刑事自訴案件立案管轄的確定?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當事人如提起刑事自訴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轄權。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被告人一方或者雙方是港、澳、臺居住的中國公民或者單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審判。
人民法院對于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二、自訴案件主要包括哪些?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法律法規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對已經立案,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說服其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被駁回起訴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再次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搶劫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因此,只要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應當立案。搶劫罪是行為犯,刑法對構成搶劫罪沒有規定數額、情節方面的限制,只要行為人當場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無論是否搶到錢財,也不論實際搶到錢財的多少,原則上都構成搶劫罪,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因此,判斷犯罪行為是否構成搶劫罪,主要看以下兩點:
1、犯罪人是否基于非法占有財物為目的;
2、當場是否實際采取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