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管轄權如何確定

導讀:
離婚案件管轄權如何確定依據民事訴訟法第條第款第()項的規定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離婚案件也不例外方提起離婚只要被告下落不明就可在原告所在地提起離婚之訴。所以在立案審查階段原告在所在地法院起訴離婚時筆者建議必須要提供派出所或村(居)委會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材料才能受理。那么離婚案件管轄權如何確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案件管轄權如何確定依據民事訴訟法第條第款第()項的規定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離婚案件也不例外方提起離婚只要被告下落不明就可在原告所在地提起離婚之訴。所以在立案審查階段原告在所在地法院起訴離婚時筆者建議必須要提供派出所或村(居)委會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材料才能受理。關于離婚案件管轄權如何確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案件管轄權如何確定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條第款第()項的規定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說明對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可以突破依被告住所地管轄的原則由原告所在地管轄。離婚案件也不例外方提起離婚只要被告下落不明就可在原告所在地提起離婚之訴。但對于“被告下落不明”的界定法律既未規定相應的適用條件也未規定確認“下落不明”的部門在具體案件的處理中所采取的證明方式多種多樣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1方親戚或雙方親戚包括父母所出具的書面證明材料2原被告所居住的村委會或居委會所出具的證明3地方派出所所出具的證明4被告單位所出具的證明。對于這些證明的采納筆者認為不能概而論要分別加以區分首先親戚及父母的證明因個人情感因素較多容易存有私心不宜采納其次對于單位出具的證明因單位與被告是工作關系無能力得知工作時間之外被告的去向且被告可以選擇單位工作對其證明也不宜采納最后對派出所和村(居)委會的證明因兩個基層組織與被告的居住生活最為緊密有能力獲知被告的去向且無個人情感因素對其證明的效力可以相信。所以在立案審查階段原告在所在地法院起訴離婚時筆者建議必須要提供派出所或村(居)委會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材料才能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