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案件的管轄權的確定 結婚當事人須持的證件

導讀:
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離婚后,在我國境內(nèi)雙方自愿要求復婚的,按涉外結婚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關于中國涉外婚姻登記的程序,涉外婚姻案件的管轄權的確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離婚后,在我國境內(nèi)雙方自愿要求復婚的,按涉外結婚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關于中國涉外婚姻登記的程序,涉外婚姻案件的管轄權的確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涉外婚姻案件的管轄權的確定
1、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時,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nèi)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nèi),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nèi)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nèi)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3、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婚姻締結地人民法院管轄。
結婚當事人須持的證件:
1、中國公民應持下列證件:本人的戶籍證明;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yè)單位、企業(yè)單位出具的記有本人基本情況和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2、外國人須持以下證件: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公安機關簽發(fā)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fā)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經(jīng)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如外國人一方為在華僑民,須持下列證件:本人護照或代替護照的身份、國籍證件(無國籍者免交);公安機關簽發(fā)的《外國人居留證》;本人戶口所在地有關單位出具的證明,對證明的要求與上述中國公民一方須持的第二類證件相同。
此外,申請結婚的男女當事人還須提交婚姻登記機關指定醫(y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申請登記結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須持有關證件和本人照片,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jīng)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符合我國婚姻家庭法和民政部有關涉外結婚登記規(guī)定的,準予登記,并在一個月內(nèi)辦理登記手續(xù),發(fā)給結婚證。依法不予登記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不予登記的理由。
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離婚后,在我國境內(nèi)雙方自愿要求復婚的,按涉外結婚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對于雙方都是外國人,要求在我國辦理結婚登記的,只要他們具備《中國人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guī)定》中所要求的證件,符合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的結婚條件,可予辦理結婚登記。但為了保證我國婚姻登記的有效性,可讓婚姻當事人提供其本國法律在外國辦理結婚登記有效的條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