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案件立案管轄

導讀:
刑事自訴案件立案管轄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1.告訴才處理的范圍。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二百五十七條、二百六十條、二百七十條的規定,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是指構成以下五種罪名的案件:侮辱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誹謗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虐待罪(刑法第二百六十條);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2.告訴的主體問題。就是說哪些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根據刑法第九十八條和刑訴法第八十八條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告訴才處理的人是:第一,被害人本人;第二,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第三,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告訴的由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代為告訴;第四,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及由于老、患病、盲、聾、啞等原因不能親自告訴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代為告訴。被害人不能告訴,由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代為告訴的,代為告訴人應當提供與被害人關系的證明和被害人不能親自告訴的原因的證明。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3.自訴與公訴的交叉。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侮辱罪、誹謗罪是自訴案件。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應當按公訴案件來對待;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和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不是自訴案件,應當由公安機關偵查,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不能按自訴案件來對待。
一是何謂“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刑法沒有明文規定。筆者認為,侮辱罪、誹謗罪中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應當指:第一,侮辱、誹謗行為情節特別嚴重,引起了被害人自殺身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第二,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和社會秩序的混亂,如在公共場所實施侮辱誹謗行為,造成交通堵塞和社會秩序混亂;第三,侮辱、誹謗黨和國家領導人、外國元首、外交代表等特定對象,造成惡劣的政治影響等。
二是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的規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為公訴案件。這里的致使被害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實施捆綁、吊打、不給吃飯、喝水、不讓休息等手段,導致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殺,或長期遭受折磨而使身心健康受到摧殘,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行為人在實施暴力時并沒有非法剝奪被害人生命的故意,只想讓被害人放棄自由的婚姻,但使用的手段卻未考慮被害人的生命安全“致使被害人死亡”既要看行為人的主觀目的,還要看暴力手段。如果暴力手段是采用殺傷的工具而不顧被害人死活直接實施這種殺傷行為而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的,不屬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而屬于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