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駁回后能重復立案嗎

導讀:
刑事案件由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兩類,刑事案件如果由公訴人提起公訴的,人民法院要受理案件,起訴書有明確指控犯罪事實的,應該開庭審理案件,那么刑事案件駁回后能不能重復立案?大律網免費律師咨詢平臺整理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刑事案件駁回后能重復立案嗎
人民法院駁回自訴人起訴后,如果自訴人有新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的,向人民法院起訴后,人民法院應該立案受理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二十一條對已經立案,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說服其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被駁回起訴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再次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三百二十二條自訴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二審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駁回起訴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二、刑事案件立案流程
1、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通知控告人。
2、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