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公安機關不立案,怎么辦?

導讀:
刑事案件,公安機關不立案,怎么辦?
1.公安機關不立案的,若不立案,可申請復議。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對檢舉.檢舉.檢舉.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定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較輕,無需追究刑事責任時,不予立案,并通知控告人為什么不立案。原告如不服,可申請復議。
2.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可向當地檢察院提出申請,經檢察機關請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7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偵查的案件,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進行立案偵查的,”對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公安機關認定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應予以立案。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公安部關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見》群眾上門報案的,應當當場進行接報案登記,當場接受證據材料,當場出具接報案回執并告知查詢案件進展情況的方式和途徑。刑事案件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日;涉嫌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立案審查期限不超過7日;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法律、法規、規章等對受案立案審查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對于報案不接、接報案后不登記不受案不立案、受案立案后不查處,越權管轄、違法受案立案、插手經濟糾紛,以及虛報接報案和受案立案統計數據等違法違紀行為,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