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提前介入刑事案件程序如何規定的

導讀:
檢察院提前介入刑事案件程序如何規定的提前介入是指案件審理部門在正式受理本級紀檢監察機關檢查部門調查的案件之前于案件檢查階段對案件的事實、證據進行初步審核的一個工作程序。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那么檢察院提前介入刑事案件程序如何規定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檢察院提前介入刑事案件程序如何規定的
提前介入是指案件審理部門在正式受理本級紀檢監察機關檢查部門調查的案件之前于案件檢查階段對案件的事實、證據進行初步審核的一個工作程序。提前介入是案件審理部門在特殊情況下采取的工作方法并不是審理每一個案件的必經程序。
提前介入須符合以下條件
1需要盡快處理的大案要案或疑難案件
2案件檢查部門對案件的調查取證工作已基本結束有關案件材料基本形成
3提前介入需經紀檢監察機關負責人批準。
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