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抗訴的規定有哪些

導讀:
經重新審理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確有錯誤時,如果是按照第一審程序審判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在審判監督程序抗訴中,最高人民檢察院、省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下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可以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也可以指令作出生效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6、對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第二審程序抗訴的條件是:1、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2、確有抗訴的必要性。人民檢察院抗訴的規定有哪些?
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為有抗訴必要,依法提出抗訴:
1、人民法院采信自行收集的證據,未經庭審質證即作為裁判的根據,導致裁判錯誤的。
2、人民法院不采納公訴人庭前收集并經庭審質證的有效證據,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決無罪或改變事實認定,造成錯誤裁判的。
3、人民法院審判活動嚴重違反法定訴訟程序,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等行為,影響公正裁判的。
4、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錯誤,量刑雖然未致畸輕畸重,但社會影響惡劣的。
5、因重要事實、法定情節認定錯誤而導致錯誤裁判,或者因判決、裁定認定犯罪性質錯誤,可能對司法實踐產生不良效應的。
上級人民檢察院可責成下級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出抗訴
第二審程序抗訴中,有權對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的,只能是同級地方人民檢察院。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可責成下級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出抗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上級人民檢察院決定支持抗訴還是撤回抗訴。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的決定有提請復議權,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復議,并將復議結果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檢察機關提出抗訴的案件,要按照規定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審判監督程序抗訴的條件與第二審程序抗訴的條件基本上相同,但應當比照第二審抗訴程序案件的標準從嚴掌握。
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在審判監督程序抗訴中,最高人民檢察院、省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下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可以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也可以指令作出生效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上級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由作出抗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分、州、市級人民檢察院和省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應當將抗訴書副本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和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
經重新審理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確有錯誤時,如果是按照第一審程序審判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如果是按照第二審程序審判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有公訴部門 控告申訴檢察部門、舉報中心 民事行政檢察部門 監所檢察部門 紀檢、監察部門
職權 :
1、維護國家政策、法律、政令統一,對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2、對于直接受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3、對于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并對偵查機關的立案、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4、對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和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5、對于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6、對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7、對于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發現并且認為有犯罪行為時,應當依照司法程序立案偵查,或者指令公安機關進行偵查。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認為必須對被告人追究刑事責任時,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認為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應當將原案撤銷。對于任何公民的逮捕,除法院決定的以外,必須經人民檢察院批準。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要求起訴的案件,應當進行審查,決定起訴、免予起訴或者不起訴。對于主要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時,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所作的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不起訴或者免予起訴的決定,公安機關認為有錯誤時,可以要求人民檢察院復議,并且可以要求上級人民檢察院復核。
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作出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派員出席支持公訴,并且監督審判活動是否合法。人民檢察院起訴的案件,人民法院認為主要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有違法情況時,可以退回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或者通知人民檢察院予以糾正。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于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認為有錯誤時,應當按照上訴程序提出抗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于各級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于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必須派人出席法庭。人民檢察院發現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有違法情況時,應當通知執行機關予以糾正。檢察院發現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關的活動有違法情況時,依法通知主管機關予以糾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