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型不當得利舉證責任如何規定

導讀:
給付型不當得利舉證責任如何規定關于如何分配給付型不當得利構成要件四的舉證責任,司法實踐中存在兩種主張:1.是由受益人舉證證明其財產增益有合法根據;2.第二種是由請求不當得利返還的請求人舉證證明受益人的財產增益沒有合法根據。據此,一審判決:簡某某將不當得利款500萬元及利息返還給曾某某。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抗訴認為,二審判決舉證責任分配不當,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對于這種無基礎的不當得利,本身就難以舉證。那么給付型不當得利舉證責任如何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給付型不當得利舉證責任如何規定關于如何分配給付型不當得利構成要件四的舉證責任,司法實踐中存在兩種主張:1.是由受益人舉證證明其財產增益有合法根據;2.第二種是由請求不當得利返還的請求人舉證證明受益人的財產增益沒有合法根據。據此,一審判決:簡某某將不當得利款500萬元及利息返還給曾某某。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抗訴認為,二審判決舉證責任分配不當,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對于這種無基礎的不當得利,本身就難以舉證。關于給付型不當得利舉證責任如何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給付型不當得利舉證責任如何規定
關于如何分配給付型不當得利構成要件四的舉證責任,司法實踐中存在兩種主張:
1.是由受益人舉證證明其財產增益有合法根據;
2.第二種是由請求不當得利返還的請求人舉證證明受益人的財產增益沒有合法根據。
一、案情
抗訴機關:廣東省人民檢察院。
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曾某某。
被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簡某某。
原審第三人:曾某。
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法院一審查明,曾某曾于2009年9月9日以股權轉讓糾紛為由,向該院起訴簡某某,請求簡某某返還500萬元及利息,曾某某是該案的第三人。后曾某撤訴,遂由曾某某于2010年3月30日起訴本案。
曾某某一審訴稱:自2006年8月至2007年10月,曾某某從自己所有的**明廊眼鏡連鎖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眼鏡公司)股權轉讓所得款5000萬元中分多次劃撥2000萬元給簡某某,要求簡某某將該款中的500萬元代曾某某支付給曾某。2008年底,曾某某方知簡某某一直未將該款項支付給曾某。曾某遂于2009年9月3日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簡某某返還曾某某人民幣500萬元及利息。
簡某某一審辯稱:其收取了曾某某支付的2000萬元,但認為該款是曾某某代簡某某持股的明廊公司的股權轉讓款。簡某某從來沒有接受過代曾某某付款給曾某的委托。
曾某在一審中同意曾某某的訴訟請求以及事實理由,并提供了廣州市**區博益經濟發展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股份證明書》,用以證明曾某某是按照三人在**公司的持股份額分配的5000萬元明廊公司股權轉讓款。該《股份證明書》上確認的**公司股份分配比例為:曾某某70%,簡某某20%,曾某10%。
二、裁判
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首先,簡某某無確鑿的證據證明其委托曾某某投資**眼鏡公司。其次,簡某某也沒有證據證明其確實是**眼鏡公司的真實投資人之一。第三,曾某某、簡某某簽名確認的字據內容主要是將所設的2000萬元的構成進行細化和扣減,簡某某認為該字據是其與曾某某之間就**眼鏡公司的股權收益進行的結算依據不足。其實,現有證據可證明簡某某涉案的款項完全是依據曾某某的意愿由其分配所得,除非簡某某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確實是**眼鏡公司的隱名投資人,否則曾某某主張的500萬元是其委托簡某某轉付給曾某的款項是可信的。據此,一審判決:簡某某將不當得利款500萬元及利息返還給曾某某。
簡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曾某某劃撥給簡某某2000萬元的事實,雙方均予確認。現曾某某以不當得利訴請簡某某返還其中的500萬元,但曾某某的證據不能充分證明涉案的500萬元是其委托簡某某給付曾某,不能證明簡某某取得該500萬元沒有合法依據而構成不當得利。因此,曾某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其訴請該院不予支持。據此,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曾某某的訴訟請求。
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抗訴認為,二審判決舉證責任分配不當,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第一,曾某某已經舉證證明涉案500萬元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為:1.一方獲得利益;2.他方受有損失;3.一方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根據。本案中,曾某某已經完成對前兩個構成要件的舉證責任。對于第三個構成要件,曾某某主張基于長期合作經營**公司,簡某某和曾某曾在該公司給予曾某某幫助,所以曾某某在取得股權轉讓收益以后,自愿按照三人在**公司的持股比例,分配其自己股權轉讓收益,并提供了《股份證明書》予以佐證。對于這種無基礎的不當得利,本身就難以舉證。曾某某提供的《股份證明書》與其自己的主張能相互印證,足以證明涉案500萬元構成不當得利。第二,簡某某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涉案500萬元是其在**公司的合法投資所得,依法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本案為不當得利糾紛,再審爭議的主要問題是:簡某某是否應當向曾某某返還500萬元及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依上述規定,不當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是受有利益;二是他人受損害;三是受利益與受損害間有因果關系;四是無法律上原因。關于不當得利舉證責任如何分配的爭議主要集中在要件四,即受益人之得利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原因。不當得利依其內在根據,可分為給付型不當得利和非給付型不當得利兩個基本類型。本案中,曾某某自主地將涉案的500萬元給付簡某某,因此,應當按照給付型不當得利來確定舉證責任的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了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對于給付型不當得利的認定應當遵循上述舉證責任分配規則,由請求人對受益人的得利無法律上原因承擔舉證責任,理由如下:1.請求人的損失是因為自己的給付行為而引起的,由請求人承擔舉證責任符合行為人需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的法理;2.任何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對自身的財產都負有合理謹慎的注意義務,要求請求人承擔舉證責任更有利于促進權利人謹慎地處分財產;3.出于對現有秩序安定性的維護,對于受益人既有的財產占有狀態,應當首先推定為合法占有,請求人要推翻受益人的占有狀態,應當由其承擔舉證責任;4.不當得利舉證責任的關鍵即在于要件四,如果將該舉證責任分配給受益人,請求人則可以在缺乏證據的情形下輕易提起不當得利之訴,由受益人承擔舉證的風險與負擔,甚至規避其他應由主張人舉證的案由,不當得利之訴可能被濫用。
本案中,曾某某所提供的證據僅為1998年11月9日的《股份證明書》。涉案款項是否依據該《股份證明書》進行分配,曾某某無證據證明。對于曾某某所稱的委托簡某某向曾某付款的給付理由,曾某某亦未有證據證明。本案所涉金額巨大,曾某某在與簡某某之間無任何書面證據的情況下委托其支付此筆款項給曾某,不符合常理。因此,曾某某就其主張并未完成舉證責任,其所提出的證據不足以將本案的舉證責任轉移給簡某某。而簡某某為證明其取得涉案款項的合法性,提供了2007年9月11日由其與曾某某共同簽名認可的字據。該字據就2000萬元涉案款項的支付情況進行了明確,并加注了三筆欠款由誰負責的問題,并在結尾處寫明“雙方賬務全部結清”。如果該2000萬元中確實包括曾某某委托簡某某轉交給曾某的500萬元,曾某某完全有條件在該字據中予以明確。因此,在曾某某未能就其所主張的不當得利事實完成舉證責任,且簡某某也提出有效反駁證據的情況下,二審判決由曾某某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并無不當。故再審判決:維持二審判決。
三、評析
不當得利制度自羅馬法時代創設,源遠流長,直到現在仍保持著鮮活的生命力。在我國民事法律體系中,關于不當得利制度的法律規范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法律規范的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司法實務中不當得利案件裁判結果的不統一,案件審判質量參差不齊。以本案為例,一、二審的判決結果截然相反,而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也是要完全推翻二審判決。
根據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調研數據,該院2008年至2010年審理的不當得利案件亦呈現出改判率遠遠大于其他類型案件的特點。司法實務中,審理不當得利案件的難點主要集中在對于不當得利構成要件的舉證責任分配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的規定,構成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有四個要件:一是被請求人受有利益(包括積極的得利與消極的得利);二是請求人受損害(包括既存財產的積極減少與可增加財產的消極未增加);三是被請求人受利益與請求人受損害間有因果關系;四是被請求人受有利益無法律上原因,即無法律上之權利依據。前三個要件由主張不當得利成立的請求人承擔證明責任,應無疑義。
關于不當得利舉證責任如何分配的爭議主要集中在要件四,即是應當由請求人證明被請求人受有利益“沒有合法根據”,還是由被請求人證明其受有利益“有合法根據”。以上爭議方所引用的法律依據也不同:主張由請求人承擔舉證責任的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而主張由被請求人承擔舉證責任的多引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條:“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本案中,當雙方當事人舉證都不夠充分,案件事實真偽不明時,舉證責任的分配及相應的舉證不能后果的承擔直接決定了判決結果。
由于構成不當得利的情形紛繁多樣,各有其不同特點,當今學界對于不當得利制度的研究主要是建立在將不當得利進行類型化的基礎上。依-通說,不當得利可區分為“給付型不當得利”與“非給付型不當得利”兩種基本類型。
給付型不當得利系基于受損人的給付,其目的在于矯正給付當事人間欠缺給付目的的財貨變動。依給付目的的不同狀態,給付型不當得利又可分為三種類型:(1)自始無給付目的的不當得利,如作為給付的原因行為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2)給付目的嗣后不存在的不當得利,如該給付目的是附解除條件或期限的法律行為,其解除條件成就或期限屆滿;(3)給付目的不達的不當得利,如給付人是為了實現將來某種目的而為給付,但之后并未達成其目的。非給付型不當得利系非基于受損人的給付而發生的不當得利,其發生事由有三:其一,由于(受益人、受損人或第三人的)行為;其二,由于法律規定;其三,由于自然事件。根據非給付型不當得利的內容,其可以分為三種基本類型:(1)權益侵害不當得利,如無權占用他人之物;(2)支出費用不當得利,如牲畜被他人誤認為是自己的而予以飼養;(3)求償不當得利,如債務被無清償義務的他人清償。對比不當得利的兩種基本類型,可以看到給付型不當得利與非給付型不當得利都有可能是基于受益人的行為,其區別在于受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法律意義上的給付。所謂給付,系指有意識地基于一定目的增益他人財產。以本案為例,依曾某某之主張,其是有意識地向簡某某支付500萬元涉案款項,其給付目的是“要求簡某某轉付給曾某”,曾某某與簡某某之間構成委托付款關系,但之后簡某某并未按曾某某的要求轉付該款項,給付目的未能實現,曾某某故要求簡某某返還涉案款項。因此,本案屬于給付目的不達的給付型不當得利。
關于如何分配給付型不當得利構成要件四的舉證責任,司法實踐中存在兩種主張:第一種是由受益人舉證證明其財產增益有合法根據;第二種是由請求不當得利返還的請求人舉證證明受益人的財產增益沒有合法根據。支持第一種主張的理由是:“沒有合法根據”屬于消極事實。消極事實即為主張不存在某種事物。在羅馬法上,曾有“為主張之人有證明義務,為否定之人無之”的舉證理論,后演化為“主張積極事實之人有證明義務,主張消極事實之人無之”。因為某種事實未實際發生,自然不會留下痕跡,形成證據。故對于不當得利返還請求人而言,舉證存在困難,要求其舉證有失公平。而對于受益人而言,其既然主張受益存在合法根據,便通常掌握著能夠證明該合法根據的證據或證據線索,由其對該合法根據的存在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順理成章。本案的一審判決與檢察機關抗訴意見在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上即隱含以上觀點。
本案二審與再審判決采納的是第二種主張。支持第二種主張的理由是:(1)由主張某種權利存在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符合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長期以來,德國法學家**貝克的規范說在德國、日本的民事訴訟法學界占據著通說地位,對我國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配制度的設計亦影響深遠。其理論可被歸納為以下四個命題:一是法規不適用原則,即法官只是在對于要件事實的認識達到了證明度的前提下才適用有關的實體法規范;二是當事人對能夠適用有利于自己的實體法規范的要件事實負證明責任;三是實體法規范按其性質可分為權利根據規范、權利障礙規范和權利消滅規范,前一類對主張權利的當事人有利,后兩類則是不利的;四是實體法規范性質的識別主要取決于法規條文在形式上的結構。根據**貝克的理論,前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中并不存在但書與例外,屬于是不當得利的權利根據規范,其中“沒有合法根據”是構成不當得利所要求的權利成立要件,故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存在的一方應當對該要件的成立負舉證責任;(2)“沒有合法根據”事實上是一種法的評價,作為證明對象的實際上被評價為“不構成合法根據”的具體事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