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案件公開審查程序規定(2018)

導讀:
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案件公開審查程序規定(2018)
第一條 為了深化檢務公開,增強復查刑事申訴案件透明度,接受社會監督,化解社會矛盾,保證案件質量,提高工作效率,結合人民檢察院復查刑事申訴案件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刑事申訴案件公開審查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 司法公正原則;
(二) 公開透明原則;
(三) 司法民主原則;
(四) 權利平等原則;
(五) 有錯必糾原則;
(六) 證據確認原則。
第三條 刑事申訴公開審查可以采取多種形式,主要應以舉行聽證會形式進行。
第四條 《人民檢察院復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第五條規定的刑事申訴案件,均適用公開審查程序。立案復查后,均可舉行聽證會,公開聽證。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案件涉及國家機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二)申訴人不愿意舉行聽證會的;
(三)其他認為不適合舉行聽證會的。
第五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申訴人首次提出的申訴,可以適用公開審查程序;
上級人民檢察院復查不服下級人民檢察院復查決定的申訴案件,舉行聽證會,公開聽證后作出的復查決定,申訴人沒有提出事實和理由而再次申訴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不再進行復查。
第六條 舉行聽證會,公開聽證的案件,應當聘請聽證員參加聽證會;聽證員多數人的意見應當作為人民檢察院對案件作出復查決定的重要依據。
第七條 刑事申訴案件公開審查程序應當公開進行。但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