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訴案件抗訴程序修改

導讀:
刑事申訴案件抗訴程序修改
最高人民檢察院擬對《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407條,即檢察機關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申訴需要提出抗訴的辦理程序進行修改,現正在進行積極調研。借此機會,筆者根據多年的刑事檢察和控申檢察工作經驗,對該條款的修改問題作一評析。
一、現行刑事申訴案件抗訴辦案程序的弊端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407條規定: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的申訴初審后,認為需要提出抗訴的,應當提出抗訴意見,連同案卷一并移送審查起訴部門審查。審查起訴部門經審查認為需要提出抗訴的,報請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檢察委員會決定抗訴后,由審查起訴部門出庭支持抗訴。根據這一規定要求,我們在司法實踐中對刑事申訴案件的一般辦理程序是:先由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對申訴案件進行受理與審查,認為有抗訴必要的提出抗訴意見,請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后,移送公訴部門進行審查。公訴部門經審查認為確需提出抗訴的,報請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后,由公訴部門出庭支持抗訴。從這樣一種辦案程序可以看出,由于刑事申訴案件的特殊性,檢察機關在辦理這類案件時一般相當慎重。但按照這一程序辦理刑事申訴案件存在許多問題:一是辦案環節多。先是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對案件進行受理、復查、提出抗訴意見,后是公訴部門進行審查、復查、抗訴,兩個部門均要經過審查、審批、提請、決定等程序,十分繁瑣。二是辦案時間長。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控告申訴檢察部門辦理刑事申訴復查案件的期限為三個月,案情復雜的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公訴部門的辦理期限是包括在內還是另行計算,法律規定較為模糊,實踐中往往是申訴作出決定三個月,審查抗訴一個月,再加上法院審理與退回等訴訟過程,案件所需要的訟訴時間相當長。三是辦案成本高。刑事申訴案件要經過控告申訴檢察部門的初審和公訴部門的審查,為確保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兩職能部門都必須全面依法審查,導致案件訟訴成本增加。四是權責分配不合理。在辦理申訴案件的過程中,控告申訴檢察部門一方面需承擔說服申訴上訪人息訴罷訪的責任,另一方面只能提出抗訴意見,沒有直接抗訴的職責與權限,即有責無權。同時,由于控申檢察部門與公訴部門在辦理刑事申訴案件時往往存在認識差異與工作分歧,從而影響檢察機關辦理案件的整體協調性,不利于涉法涉訴等問題的及時有效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