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訴案件出庭規則(試行)

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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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高檢訴發第11號2001年3月5日)
目錄
一、通則
二、庭前準備
三、法庭調查
四、法庭辯論
五、其他規定
一、通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刑事抗訴案件的出庭工作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于人民檢察院檢察人員出席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刑事抗訴案件。
第三條檢察人員出席刑事抗訴案件法庭的任務是:
(一)支持抗訴;
(二)維護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利;
(三)代表人民檢察院對法庭審判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
二、庭前準備
第四條收到刑事抗訴案件開庭通知書后,出席法庭的檢察人員應當做好如下準備工作:
(一)熟悉案情和證據情況,了解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等證據材料是否發生變化;
(二)深入研究與本案有關的法律、政策問題,充實相關的專業知識;
(三)擬定出席抗訴法庭提綱;
(四)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按照第二審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決定支持抗訴的,應當制作支持抗訴意見書,并在開庭前送達同級人民法院。
第五條出席抗訴法庭提綱一般應當包括:
(一)訊問原審被告人提綱;
(二)詢問證人、被害人、鑒定人提綱;
(三)出示物證,宣讀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勘驗檢查筆錄,播放視聽資料的舉證和質證方案;
(四)支持抗訴的事實、證據和法律意見;
(五)對原審被告人、辯護人辯護內容的預測和答辯要點;
(六)對庭審中可能出現的其他情況的預測和相應的對策。
第六條上級人民檢察院支持下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抗訴意見和理由的,支持抗訴意見書應當敘述支持的意見和理由;部分支持的,敘述部分支持的意見和理由,不予支持部分的意見應當說明。
上級人民檢察院不支持下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抗訴意見和理由,但認為原審判決、裁定確有其他錯誤的,應當在支持抗訴意見書中表明不同意見和理由,并且提出新的抗訴意見和理由。
第七條庭審開始前,出席法庭的檢察人員應當做好如下預備工作:
(一)核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以及其他應當到庭的訴訟參與人是否已經到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