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批準逮捕的條件有哪些

導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為: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逮捕雖然也是刑事強制措施中的一種,但卻是強度最大的一種,一般只能由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才能做出批準逮捕的決定,而在刑事案件的偵查階段,公安機關認為需要對嫌疑人進行逮捕的話,那么需要上報檢察院批準,而實際就由公安機關執行逮捕。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為: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逮捕雖然也是刑事強制措施中的一種,但卻是強度最大的一種,一般只能由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才能做出批準逮捕的決定,而在刑事案件的偵查階段,公安機關認為需要對嫌疑人進行逮捕的話,那么需要上報檢察院批準,而實際就由公安機關執行逮捕。關于刑事案件批準逮捕的條件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刑事案件批準逮捕的條件有哪些
逮捕,是指司法機關在一定時間內依法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并羈押于一定場所的強制措施。逮捕是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它能有效地控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而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如果不依法適用逮捕措施,將侵害公民的人身權利。因此,對犯罪嫌疑人采用逮捕措施時,必須嚴格遵守逮捕的法定條件和程序。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為: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3、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二、逮捕后法院多久才判刑
逮捕至法院判決的時間問題沒有明確規定,但法院受理至判決有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1、公安機關逮捕以后應當進行偵察,時間一般為2個月,但是最長可以達到7個月(重大疑難等情況)
2、交由檢察機關審查起訴1個月,可以延長半個月,可以交公安機關補充偵察2次,每次1個月,但不得退回補充偵察2次。
3、進入法院審理階段,一般為一個月,可以延長半個月,重大疑難再延長一個月。(簡易程序20天內審結。)
如果有一方對一審不服則需要進入二審程序。二審也是一般一個月,延長半個月,重大疑難再延長一個月。最后判決生效。
所以總共的最短時間為4個月,最長為15個半月。
逮捕雖然也是刑事強制措施中的一種,但卻是強度最大的一種,一般只能由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才能做出批準逮捕的決定,而在刑事案件的偵查階段,公安機關認為需要對嫌疑人進行逮捕的話,那么需要上報檢察院批準,而實際就由公安機關執行逮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