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生效刑事裁判申訴案件辦理程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導讀:
調整生效刑事裁判申訴案件辦理程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最近,高檢院準備修改《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407條,對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訴案件的辦理程序進行調整,現正處于調研之中。湘潭市院對此問題進行了認真地思考,并在高檢院組織的座談會上發表了精彩言論。現將主要內容整理如下:
目前,刑事申訴部門對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訴案件的辦理程序是:先對申訴進行初審,提出抗訴意見,再移送公訴部門審查。公訴部門認為需要提出抗訴的,報請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然后由公訴部門出庭支持抗訴。現行的辦案程序存在諸多弊端,應當調整為:“刑事申訴檢察部門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的申訴復查后,認為需要提出抗訴的,報請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檢察委員會決定抗訴后,由刑事申訴檢察部門出庭支持抗訴。”
一、調整申訴案件辦理程序的必要性
調整辦案程序后,變化之一是刑事申訴部門有了向檢委會直接提出抗訴意見的權力;二是刑事申訴部門將出庭支持抗訴。這樣調整既優化了執法程序,更是解決了人民群眾的訴累。
(一)有利于理順內部工作機制,提高辦案效率
目前的辦案程序不但使刑事申訴部門和公訴部門容易出現相互扯皮現象,而且使辦案環節增多、辦案期限延長,不利于提高辦案效率。根據規定,刑事申訴部門辦理復查案件的期限為立案后三個月內辦結,案情復雜的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公訴部門直接辦理的抗訴案件審查期限法律有明確規定,但刑事申訴部門的復查案件移交給公訴部門后,公訴部門的辦理期限是多少,現有的法律沒有作出規定。這樣,就導致有些案件在公訴部門長時間拖延的情況,也使申訴人上訪不止。如果調整申訴案件辦理程序,就能夠避免檢察機關部門之間相互扯皮的現象,有利于理順內部工作機制,提高辦案效率。
(二)有利于權責統一,增強辦案責任感、積極性
現行的辦案程序使得刑事申訴部門提出的抗訴意見,往往成為一紙空文,既挫傷了刑事申訴部門提出抗訴意見的積極性,也往往造成“提出抗訴意見案件少,決定抗訴更少”的結局。刑事申訴部門需要承擔說服申訴上訪人員的責任,卻沒有向檢委會直接提出抗訴意見的權力,即有責無權。在無法說服申訴人員的情況下,有些干警抱著“認真審查也沒用,反正由公訴部門說了算,又何必勞神費力”的心態,在簡單看看案卷后就提出抗訴意見。但是,如果調整辦案程序,則有利于權責統一,增強刑事申訴部門的責任感和積極性,切實嚴把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和適用法律關,確保提出抗訴案件的質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