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查刑事申訴有時間規定嗎

導讀:
5、刑訴法第一百四十三條: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法律法規一、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審查申訴一般由作出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進行,刑訴法扣押方面的規定有哪些1、刑訴法第一百三十九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
一、法院審查刑事申訴有時間規定嗎?
人民法院受理申訴后,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決定,最遲不得超過6個月。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0條的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
二、法院審查刑事申訴要開庭嗎?
一般不會開庭。《刑事訴訟法》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法律法規一、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的有關規定
人民法院受理、審查申訴一般由作出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進行。直接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訴的,如果沒有經作出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審查處理,上級人民法院可以交該人民法院審查,并告知申訴人;
如果屬于案情疑難、復雜、重大的,或者已經由作出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后仍然堅持申訴的,上級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審查,下級人民法院也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
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刑訴法扣押方面的規定有哪些
1、刑訴法第一百三十九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2、刑訴法第一百四十條: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3、刑訴法第一百四十一條: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的時候,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檢交扣押。
不需要繼續扣押的時候,應即通知郵電機關。
4、刑訴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
5、刑訴法第一百四十三條: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