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減刑假釋的有關規定

導讀:
終身監禁是指對貪污、受賄行為,罪行極其嚴重,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不得減刑、假釋的刑罰執行措施。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應當依法予以減刑、假釋的時候,由執行機關提出建議書,報請人民法院審核裁定,并將建議書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假釋的條件適用假釋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根據我國刑法第81條規定適用假釋必須遵守下列條件,(一)法定的對象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適用假釋。那么關于減刑假釋的有關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減刑假釋的適用條件有什么
1、減刑、假釋的適用條件有: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一定刑期之后,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
2、法律依據:《刑法》
第八十一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二、不得減刑假釋有哪些情形
1、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釋。
2、被判處終身監禁的不得減刑。終身監禁是指對貪污、受賄行為,罪行極其嚴重,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不得減刑、假釋的刑罰執行措施。
3、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或者發現了判決的時候所沒有發現的罪行,由執行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應當依法予以減刑、假釋的時候,由執行機關提出建議書,報請人民法院審核裁定,并將建議書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意見。
三、減刑與假釋的條件和適用對象有什么
減刑的條件是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適用對象有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假釋的條件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適用對象有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一至四項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第八十一條第一款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四、減刑和假釋的條件
減刑的條件
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第2條的規定“對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減刑幅度為,如果確有悔改表現或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減刑不超過1年有期徒刑如果確有悔改表現并有立功表現或者重大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減刑不超過2年有期徒刑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確有悔改表現突出的或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得超過2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現突出并有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得超過3年有期徒刑。”
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第6條的規定無期徒刑罪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2年以后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對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
假釋的條件
適用假釋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根據我國刑法第81條規定適用假釋必須遵守下列條件,
(一)法定的對象
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適用假釋。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假釋。
假釋是對犯罪分子有條件地提前釋放同時國家并不排除對其繼續執行尚未執行的那部分刑罰的可能性。這一特點決定了假釋不適用于被判處其他刑罰的犯罪分子。
(二)法定的實質條件
犯罪分子認真遵守監視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不至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假釋的實質條件或者關鍵條件。犯罪分子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方面情形的應當認為“確有悔改表現”,認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為規范和監獄紀律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積極參加勞動愛護公物完成勞動任務。
“不致再危害社會”是指罪犯在勞動改造期間一貫表現好確有悔改表現不致重新犯罪的或者老弱病殘并喪失作案能力的。
此外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把握適用假釋的實質條件還須特別注意以下問題,第一為了貫徹對未成年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對未成年犯的假釋在掌握標準上可以比照成年犯依法適度放寬。第二對罪行嚴重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主犯、慣犯的假釋主要是根據他們的改造表現同時也要考慮原判的情況應當特別慎重嚴格掌握。
(三)法定的刑罰執行時間條件
假釋只適用于已經執行一部分刑罰的犯罪分子。根據我國刑法第81條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年以上才可以適用假釋。對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仍應按原判無期徒刑實際執行10年以上才可以適用假釋。對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適用假釋執行原判刑期1/2以上的起始時間應從羈押之日起計算。
為了使假釋制度的運用有必要的靈活性我國刑法第81條同時規定,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特殊情況”應包括如下情形,(1)罪犯在服刑期間有重大發明創造或突出的立功表現(2)罪犯已經基本喪失活動能力并有悔改表現假釋后不會再危害社會(3)罪犯有專門技能有關單位急需使用(4)罪犯家庭有特殊困難需本人照顧請求假釋的在司法實踐中須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證明。但對犯罪集團的首犯、慣犯和罪行特別嚴重的罪犯除外(5)為了進一步貫徹未成年人保護法執行對未成年罪犯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對犯罪時未成年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6)為了政治斗爭的需要對某些具有外國國籍或不屬于大陸籍的罪犯而適用假釋(7)其他特殊情況。
(四)不能適用假釋的情況
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釋。(1)不管對罪犯所判處的是什么刑種與刑期對累犯不得假釋。(2)對實施了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并且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釋。“暴力性犯罪”除了上述列舉的幾種犯罪外還包括其他對人身行使有形力的犯罪如傷害、武裝叛亂、武裝暴亂、劫持航空器等罪。(3)對于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人即使減刑后其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釋。
此外法律對適用假釋規定了嚴格的司法程序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根據刑法第82條規定對于犯罪人假釋的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符合假釋條件的裁定予以假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