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減刑后又假釋的間隔時間一般為幾年

導讀:
減刑間隔時間不得低于上次減刑減去的刑期。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其中對被判處十年以上(含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減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之后,再次提請減刑的間隔期一般不少于二年。經一次或數次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那么罪犯減刑后又假釋的間隔時間一般為幾年。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對罪犯減刑假釋間隔多長時間
1、如果是被判處五年以上的,減刑的間隔時間在二年以上;如果是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減刑的間隔時間不得少于二年;如果判處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可按照前面的規定進行縮短。
2、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第三、四款,被判處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于一年;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于一年六個月。減刑間隔時間不得低于上次減刑減去的刑期。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二、減刑假釋條件
1、提請減刑、假釋的條件:
(1)提請減刑的條件。罪犯在服刑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監獄可以提請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監獄應當提請減刑。
(2)提請假釋的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實際執行十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監獄可以提請假釋。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強奸、搶劫、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釋(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適用修訂前的刑法相關規定,可以假釋)。有期徒刑罪犯的假釋考驗期為沒有執行完的刑期,無期徒刑罪犯的假釋考驗期為十年。被假釋的罪犯在假釋考驗期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依法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3)對被判處五年以上(含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經過一年六個月以上的考核,符合法定條件且達到規定考核分的,監獄可提請首次減刑,再次提請減刑應間隔一年以上;對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規定,適當縮短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其中對被判處十年以上(含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減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之后,再次提請減刑的間隔期一般不少于二年。經一次或數次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對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可以酌減,酌減后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無期徒刑罪犯在服刑期間,如果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服刑二年以上,監獄可以提請減刑。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監獄應當提請減刑。減刑幅度為: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減刑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刑期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同時,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罪犯在改造期間違反監規,受到警告、記過、禁閉處理或在監內又犯罪的,視情節適當延長其減刑的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
(4)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緩刑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后,提請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后,可提請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對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后,其實際執行的期限,不得少于十二年(不含死刑緩期執行的二年)。
2、提請減刑、假釋的程序:
(1)監獄對罪犯提請減刑、假釋必須嚴格依照有關規定辦理,依次實行罪犯小組推薦,中隊所有罪犯評議,中隊、大隊、監獄“三級合議”的制度,監獄合議時并邀請駐監檢察院(室)人員列席。
(2)經“三級合議”后,監獄按法定程序提出建議書,報請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審核裁定。無期徒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罪犯的減刑、假釋,由所在監獄提出,經省監獄.管理局審核后,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核裁定。
(3)減刑、假釋裁定書一般由人民法院直接宣告,直接宣告有困難的,可委托罪犯服刑地人民法院或監所代為宣告。監所代為宣告應迅速及時。
罪犯服刑多長時間可以減刑
罪犯服刑多長時間可以減刑
減刑沒有次數限制根據罪責刑相適用原則減刑要有一定限度包括減刑時間限度。罪犯只有符合條件可以多次減刑。
刑法第七十八條 減刑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哪些情況罪犯可以減刑,入獄多長時間能減刑
哪些情況罪犯是否可以減刑
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入獄多長時間能減刑
(一)被判處五年以上的一般在執行一年半以后可依法減刑兩次減刑之間一般應相隔二年以上
(二)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減二年至三年第二次減刑時隔時間不得少于二年
(三)被判處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比照前述規定適當縮短起始和間隔時間
(四)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執行二年后方可減刑
(五)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緩期二年執行期間不得減刑二年執行期滿可減刑。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減刑沒有次數限制罪犯只有符合條件可以多次減刑。雖然減刑的程序比較復雜而且基本上都由司法機關掌控但是如果您的親屬有重大立功表現應當獲得減刑司法機關卻沒有為您的親屬減刑的。您可以向專業刑事辯護律師咨詢如何維護他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