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個人財產的罪犯能否假釋

導讀:
刑事處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兩種,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而附加刑一般是財產刑,如罰金、沒收財產等,主刑和附加刑可以合并使用,那么沒收個人財產的罪犯能不能假釋?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沒收個人財產的罪犯能否假釋
犯罪分子被處沒收財產的,能不能假釋,要看是否符合假釋的條件。例如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確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危險的,一般可以假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九條【沒收財產的范圍】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
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于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
第八十一條【假釋的適用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二、沒收財產上繳國庫如何執行
1、判處沒收財產的,判決生效后,應當立即執行。財產刑和附帶民事裁判由第一審人民法院負責裁判執行的機構執行。
2、被判處財產刑,同時又承擔附帶民事賠償責任的被執行人,應當先履行民事賠償責任。判處財產刑之前被執行人所負正當債務,需要以被執行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
3、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執行。受托法院在執行財產刑后,應當及時將執行的財產上繳國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