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執行完畢能否構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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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累犯有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兩種,既遂不是累犯的認定條件。另外,累犯是不能適用緩刑的,對于所有累犯,均應從重處罰。累犯要求既遂嗎認定累犯沒有要求一定的犯罪既遂,認定累犯的條件是前罪刑期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后,在5年內再犯罪,前后罪都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就構成累犯。換句話說,構成特殊累犯不受前后兩罪相距時間長短的限制。由此可見,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不得適用緩刑和假釋。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累犯要求既遂嗎,以及累犯是否可以適用緩刑,如果您還有疑問,歡迎到本站進行咨詢。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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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我國刑事法律的規定,懷孕的婦女如果涉嫌犯罪,是有可能可以取保候審的,此外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可以判處死刑,那么累犯懷孕婦女能否假釋呢?對于這個問題,大律網小編作出了解答,一起隨大律網小編來看一看吧。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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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刑法第330條和第332條除外。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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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假釋是指對犯罪分子提前釋放的行為,但假釋的犯罪分子并不表示刑期結束,在假釋考驗期內,要執行社區矯正服務,如果違反規定的,假釋會被撤銷,那么假釋考驗期滿后要不要執行管制?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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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犯交通肇事罪是否可以假釋根據刑法規定犯交通肇事罪后在執行定刑期后如果符合適用假釋的法定條件經評估后是可以適用假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分之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那么犯交通肇事罪是否可以假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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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刑法第八十一條假釋的適用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那么危險駕駛罪可以假釋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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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但是,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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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犯罪分子被人民法院判刑后,要依據判處的刑罰,移送到相應的執行機關負責執行。例如判決有期徒刑,并且剩余刑期在3個月以上的,就要移送到監獄服刑,那么假釋和管制是不是一起執行?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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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犯罪分子申請減刑的,則應當在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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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假釋后又犯罪的是否構成累犯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間再犯新罪的不構成累犯。假釋指的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那么假釋后又犯罪的是否構成累犯。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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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罪犯假釋后如果沒有再犯新罪,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罪犯在假釋期間,可以申請登記結婚,只要符合婚姻法的規定條件,婚姻登記機關就應該予登記結婚,不必經過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的審查批準。監外執行是對應受監禁的已決犯,由于患病需要保外就醫,或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的婦女和孕服不予羈押,交付一定機關監督執行的刑罰。已決犯如果監外執行的原因消失而刑期未滿,仍應收監執行。故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不準結婚。那么罪犯在假釋和監外執行期間可以結婚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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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刑法》對于累犯的相關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從行政法角度講可以稱為不良紀錄,從刑法角度講是犯罪記錄。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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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死刑是最為嚴厲的刑事處罰措施,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后,有立即執行和緩期執行兩種,緩期執行是指緩期兩年后,依據犯罪分子的表現再決定是否執行,那么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能不能假釋?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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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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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執行也沒錢,還能有啥辦法要回欠款?如果是法院執行也執行不到錢,就很難要回欠款了,但在實踐中有很多種情況是這樣的,就是法院沒有查到被執行人的財產,但這并不代表著被執行人真的沒有錢,而是被執行人把財產轉移了,可以把財產線索告知法院,這種情況下錢是可以追回來的,找專業債權債務律師,幫你快速要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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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4年1月29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判決包括調解書、支付令。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私下簽的和解協議可以強制執行嗎?#債權債務律師
執行案件怎么解決更好呢?